北檢抗告成功 高院認定: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
[Newtalk新聞] 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台北地檢署對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無保請回抗告,今(4)日下午結果出爐,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另外,遭到羈押禁見的前副市長彭振聲,高院認定,他的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
高院此次接受北檢抗告的理由包括,根據扣案被告柯文哲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沈慶京行賄應采薇犯罪嫌疑重大、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
檢廉8月30日兵分多路搜索柯文哲住處、民眾黨、民眾黨柯文哲辦公室,並以被告約談柯文哲、證人約談陳佩琪。期間,在廉政署約談時期,柯文哲一度想離開,遭到警方宣佈逮捕,柯文哲律師也隨即向地院提審。期間,柯文哲律師認為檢方僅詢問木可公司,卻以京華城貪污案逮補,質疑檢方是問A案,卻以B案逮補。
但地院審理認為,檢察官於訊問前所諭知之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背信等罪,堪認檢察官就該等罪名均有訊問之意,而檢察官雖先就競選期間資金管理之問題為訊問,然檢察官就訊問順序本有其裁量權,且偵查階段案件尚未明朗,問題究與何案相關實非截然可分,自不能僅就初始幾則問題,即認檢察官所訊問之內容與京華城案全然無涉。
地院認為,柯文哲既經傳喚或自行到場,檢察官亦確有就京華城案訊問柯文哲之事實或訊問之意,檢察官並於訊問後主張柯文哲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之規定相符,是本件所為之逮捕,應屬有據。因此,將柯文哲律師提審案駁回。
不過,對於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定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將2人聲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9月2日凌晨3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彭振聲羈押禁見。
對於京華城840%容積率,北院表示,依監察院糾正案文,京華城案外加20%的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的情形,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但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的方式圖利京華城,是否明知20%容積獎勵違法。
北院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尚非無據。依目前卷證資料及檢察官所提出事證,尚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的程度,難認柯文哲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的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難認柯文哲主觀上明知20%的容積獎勵屬違法。
但對於北檢提出抗告,高院今日審理認為。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亞虎之供述、證人邵琇珮之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采薇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之目的、沈慶京行賄應采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高院認為,被告彭振聲之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合議庭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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