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的統計學謬誤
台灣民意基金會13日公布民調顯示,有26%民眾認為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沒獲得公平審理,代表台灣有逾500萬人為柯抱不平,該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說,這不是一個可忽視的現象。
統計學有個著名的「檢察官謬誤」,比如某市發生凶殺案,在小華身上發現疑似受害者毛髮,此檢驗陽性率為1/10000,因此檢察官認定小華是凶手的機率達9999/10000。但如果該市人口為100萬,全市將有100人檢驗陽性,那麼小華是凶手的機率就變成1/100。承辦京華城案的檢察官,或許應思考是否犯了這類統計學謬誤。
以陳佩琪ATM存款60次為例,看似可疑,問題是有多少人固定使用ATM存款?同樣地,檢察官在柯文哲與彭振聲帳戶查獲不明金流,但實際上有多少人的帳戶也都有著類似金流?
從科學與務實角度而論,商人若要賄賂官員,挑最後決定者就好,何須市長與副市長同時下手?收賄是10年以上重罪,若說市長一人貪腐,或可半信半疑,怎麼會連副市長也墮落?兩人同時收賄的機率會有多高?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一開始就假設柯文哲收賄,接下來用有色眼光看待柯家一切人事物,連帶人家的嫁妝、保險箱也起疑。北檢如此假設的原因,在於檢察官認定,如果不是收賄,為什麼要圖利商人?
其實問題就出在他們對於京華城改建案的適法性問題,僅憑監察院糾正文就認為此案違法,符合圖利罪定義。
然而,那些認為京華城20%容積獎勵違法的人,只看到此案沒走《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的路,忽略了《都市計畫法》也有容積獎勵的規定。事實上,此案若在其他直轄市,可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辦理,容積獎勵上限就是20%,而台北市因為沒有施行細則,於是都委會認定「準用都更條例」,開出來的數字跟其他直轄市的規定一樣。在如此脈絡之下,是否還有圖利商人之嫌?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明知違法」,以此案適法性的複雜程度來說,是由都委會專家做共識決,是否還存有「明知」的道理?
金流查不到,圖利難成立。台灣刑法師法德國與日本,但這兩國都沒有圖利罪,理由是公務員濫權要以刑法對待,必須有人受害,而非只是有人得利;台灣雖仍有圖利罪,但早有廢止之議,司法人員偵辦與審理此罪必須更加謹慎。
只要放棄柯文哲圖利的假設就能了解到,那些所謂不明金流目前看來就是正常家庭收支,並無確切實證有收賄之實;沒有收賄,也沒有圖利的證據,就應趕快放人,否則檢察官謬誤的下一步往往就是濫權,勢必引發民意反彈。(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