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辦京華城案遭質疑洩密 黃暐瀚曝「核心關鍵」:媒體基本沒事

記者劉宇鈞/台北報導

黃暐瀚認為,偵查應適度公開,民眾有知的權利。(圖/翻攝自黃暐瀚臉書)
黃暐瀚認為,偵查應適度公開,民眾有知的權利。(圖/翻攝自黃暐瀚臉書)

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而週刊、媒體報導的各種訊息卻傳得沸沸揚揚,引發外界質疑北檢洩密,台北地檢署9日主動分他字案偵辦。資深媒體人黃暐瀚說,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被限制之列,如果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若是「訴訟關係人」則會有洩密之責。

黃暐瀚今(11)日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偵查應適度公開,民眾有知的權利,而媒體致力於追求真相,但當報導的內容牽涉偵辦中的司法案件時,大眾常會聽到「偵查不公開」。

黃暐瀚提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所以像柯文哲被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檢方其實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為什麼辦?為什麼押?

黃暐瀚指出,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會有洩密之責。

黃暐瀚強調,洩密不應該,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遇上重大案件時,請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適度公開,避免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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