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伯仲涉違商會法等案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判5年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4日電)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被控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二審判處8年6月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有期徒刑5年,另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可上訴。

彰化縣政府舉辦2012台灣燈會時,卓伯仲被控在「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相關標案資料未公告前,先行洩漏給特定廠商,讓廠商可以預先準備。

此外,卓伯仲在2012年,擔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負責保管輔選經費;期間卓伯仲得知廠商資金不足,唯恐縣府在2012台灣燈會結束前,沒有足夠環保袋可以發放,因此分3次挪用競選總部經費新台幣2381萬元匯給廠商,並要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在民國105年6月依違反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處卓伯仲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另犯商業會計法的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3罪),判處卓伯仲有期徒刑8年6月。

卓伯仲及檢方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等情況,107年5月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時認為,卓伯仲洩漏消息、侵占款項擅自挪用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事證明確,審酌他理當恪守本分,不應干預縣府公權力事項事務,使公務機關各單位人員執掌分際失去法定標準,應處適當之刑。

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宣判,卓伯仲涉犯侵占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可易科罰金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洪學廣)10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