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提醒應依時限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的「包作業」,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三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承攬工程均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得免除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