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前縣長李朝卿涉貪案 一審判30年

記者扶小萍/南投報導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嫌賄賂及回扣案,31日下午南投地院做出一審判決,李朝卿被判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李妻舅簡瑞祺合併應執行22年褫奪公權9年,前建設處長曾仁隆合併處6年褫奪公權7年。

南投地院刑事庭長林永祥事後在記者會中,簡單說明合議庭的決定。全案有多人涉案判刑,李朝卿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期約賄賂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合計犯111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

簡瑞祺與公務員共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期約賄賂罪、收取回扣罪,合計犯21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褫奪公權9 年。

曾仁隆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7年。

前工務處長黃榮德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收取回扣罪,合計犯88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褫奪公權5年。

秘書張志誼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期約賄賂罪、收取回扣罪,合計犯109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5 年。

技士李中誠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緩刑5 年,罰金新臺幣50萬元,褫奪公權5 年。陳國進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褫奪公權8 年。洪宗賢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緩刑5 年,罰金新臺幣30萬元褫奪公權5年。吳仲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罰金新臺幣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又另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5 年。許朝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 年,罰金新臺幣200 萬元褫奪公權4年。

陳益軒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傅家興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陳秀香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簡芝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林聰偉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佶璟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萬元。石璧榮無罪。

南投地院審酌被告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利用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採購機會,與其妻舅簡瑞祺、秘書張志誼、工務處長黃榮德等人共同收取廠商回扣、賄賂,謀取私利,有愧職守,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災、雨災,道路橋樑肝腸寸斷,衡酌不法犯罪次數高達111 次、犯罪所得總計達19,483,726元,且其於犯後在偵查中數次欲接觸羈押中之共同被告黃榮德、張志誼等辯護人,有勾串證人動作,犯後無悔意等一切情狀,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最高刑度,且褫奪公權10年,以資警懲。

其他簡瑞祺也被判22年。曾仁隆擔任縣府工務處長期間,未能廉潔自持,利用職權,對所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傷害國民對於公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屬可責。

被告黃榮德、張志誼分別擔任南投縣府工務處長、縣長室秘書重要職務,本當盡其部屬輔正職責,反利用職權,與被告李朝卿、簡瑞祺等人共同收取回扣、賄賂,傷害國民對於公務廉潔的信賴,所為實屬可責。2人均未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