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 有錄到就算數 違規男反制檢舉失敗

吳姓男子闖紅燈遭檢舉,憤而以「行車紀錄器未檢驗合格」提起行政訴訟卻敗訴,得繳2700元罰單,並記交通違規點數3點。(楊靜茹攝)
吳姓男子闖紅燈遭檢舉,憤而以「行車紀錄器未檢驗合格」提起行政訴訟卻敗訴,得繳2700元罰單,並記交通違規點數3點。(楊靜茹攝)

近年網路盛傳「交通違規遭檢舉反制妙招」,指若檢舉人無法提供行車紀錄器檢驗合格文件,該檢舉無效。即使警方曾駁斥這是假消息,南投縣有人闖紅燈遭檢舉開單後,仍以「行車紀錄器未檢驗合格」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法官認為,行車紀錄影像能客觀呈現違規事實而駁回,成為法院認證的假消息。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1月31日傍晚開車行經草屯鎮虎山路、威虎巷之交岔路口時闖紅燈,遭民眾持行車紀錄器影片檢舉,吳男遭警方逕行舉發開單,罰款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但吳男自認當時是闖黃燈,檢舉影像與事實不符,並指控檢舉人的「行車紀錄器」若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不得作為證據,應撤銷其處分。

警方及監理單位答辯強調,接獲民眾檢舉,經派員查證屬實,應予舉發,如檢舉所附之證據資料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無須另派員查證,得逕行舉發,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限制民眾檢舉的行車紀錄器必須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只要能客觀呈現違規事實即可。

審理法官審視檢舉影片,影像拍到車子外觀、車牌、行車樣態,確認吳男開車行經機車停等區時交通號誌已變換為紅燈,吳男未停車直行通過,確實闖紅燈,違規事實明確,駁回訴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維持原處分,裁處吳男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