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一週】美最高法院裁定 積極性平權措施違憲 大學招生不得考量種族因素

【苦勞網特約編輯陳韋綸/綜合編譯】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大學招生過程中不應考慮種族因素,這項裁定顛覆了美國數十年來實行的「積極性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所謂「積極性平權措施」是指藉由優待特定族群,期待達成族群平等的目標。在大學招生方面,該措施透過給予弱勢族群保障名額或加分等手段,希望建立更多元的學生群體。反對者該措施者則將它稱為「積極性歧視」(positive discrimination)。

大法官裁定:積極性平權措施違反平等保護條款

美國最高法院本次裁定是針對哈佛大學與北卡羅來納大學,法院分別以6比2及6比3的比數,裁定這兩所大學將種族因素納入招生時考量的作法,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同意與不同意的比數,也遵循美國最高法院6名保守派與3名自由派大法官的人數比例。

在多數意見書中,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表示哈佛的招生計劃導致亞裔學生的錄取數量減少,因此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即「不得以負面方式考量種族因素」。羅伯茲將大學招生視為零和賽局,「對部分申請者施與恩惠,必然損害其他申請者的利益」,主張大學招生應採取「不分膚色、一視同仁」的標準:「長久以來,許多大學錯誤地斷定,檢驗個人身份的標準不在於克服挑戰、建立技能或是學習知識,而是在於膚色...,我們的憲法歷史不容許這樣的選人標準。」

羅伯茲的意見,也獲得另一位保守派、同時也是美國史上第二位非裔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斯(Clarence Thomas)的支持。在協同意見書中,湯瑪斯認為以種族作為標準的大學招生政策抵觸憲法。他還認為積極性平權措施為弱勢族群帶來污名,「儘管我痛苦地意識到加諸於我的種族之上的社會與經濟苦難,我仍希望這個國家能遵守人生而平等、都是平等的公民,因此法律必須一視同仁的原則。」

不同意見書:無視膚色的法律悖離現實

作為大法官中的有色人種女性,美國首位非裔女性大法官凱坦吉・布朗・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反駁羅伯茲與湯瑪斯主張不分膚色、一視同仁才是真平等的說法。傑克森表示,我們距離一個所有人都處在平等競爭環境的國家還很遙遠,將種族因素納入考量的招生政策是邁向更平等世界的重要步驟。傑克森在不同意見書中寫道:「今天,多數派大法官以『何不食肉糜』的心態,宣佈法律應『無視膚色』對待所有人...但把種族因素當成無關緊要的法律卻不能反映現實生活。」

傑克森說,要求大學忽略種族主義,並不會令問題消失,相反地,「這麼做只會讓我們花費更多時間擺脫種族主義。忽略種族只會讓問題更嚴重。」

另一位拉丁裔大法官索尼婭・索托瑪約(Sonia Sotomayor)也不認同多數派以違反平等保護條款為由,裁定大學招生政策違憲。索托馬約表示:「最高法院進一步鞏固教育領域的種族不平等問題,因此顛覆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

亞裔被動員反對積極性平權措施

這兩讓裁定的原告是「學生爭取公平錄取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由保守派運動家艾德華・布魯姆(Edward Blum)創立。在SFFA訴哈佛大學案中,布魯姆號召了一批亞裔學生家長,在2018年控告哈佛大學考量種族因素的招生政策,變相歧視亞裔的入學申請者。

SFFA舉證,在哈佛大學的錄取學生當中,亞裔學生的SAT學測成績需要比白人、拉丁裔與非裔分別高出140、270與450分,認為哈佛大學對亞裔申請者設定了更高的錄取標準,以便增加其他族裔學生的比例。除了學業成績,SFFA還指控哈佛採用「個性評分」指標。除族裔背景外,個性評分也將申請者的領導能力、職業目標、社區背景、父母職業等因素納入考量,是一項主觀評分。SFFA認為哈佛在這個項目中為亞裔打了低分,目的是控制新生的族裔比例。

SFFA訴哈佛大學案在華裔社群引發熱烈辯論且意見分歧。2018年開庭前夕,由華裔、韓裔、印度裔與巴基斯坦裔等64名家長組成的「美國亞裔教育聯盟」在法院外高舉「我的族裔背景不該成為我的入學阻礙」、「停止種族歧視!為什麼只有亞裔美國人(被歧視)!」標語,反對大學招生政策將種族因素納入考量,主張真正公平的招生是依客觀標準擇優錄取。另一頭的華裔年輕人舉著「我不是你的棋子」標語,認為自己也是積極性平權措施的受益者,呼籲少數族群團結,主張注重學生多元性的招生方式優於分數至上論,因此支持哈佛大學。

在美國政治學者克萊爾・珍・金(Claire Jean Kim)的種族三角理論中,亞裔被當作模範少數族群,用來強化對黑人的壓迫與白人的優勢地位。在SFFA訴哈佛大學案中,保守派亞裔也被動員支持右翼取消積極性平權措施的政策,儘管這麼做的效果只有利於白人學生,而且最終將強化對包括亞裔在內的少數族群的結構性壓迫。

屢遭挑戰的積極性平權措施

1960年代,時任美國總統的約翰・甘迺迪(John F Kenneddy)下令政府包商必須採取積極性平權措施以對抗種族歧視,之後大學也跟進制定政策,進一步實現錄取學生多元性的目標。

1978年,積極性平權措施首度遭遇挑戰:名為艾倫・貝克(Allan Bakke)的白人申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遭拒後,狀告校方實施種族保障名額。最終法院裁定大學招生可考量種族因素,但禁止實施保障名額制度。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中,支持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的積極性平權措施,但是其多數意見書中也指出促進多樣性的積極性平權措施,不應被授予「永久合法地位」,並期待「25年後」,「種族偏好措施將不再有必要」。直到2016年,美國最高法院仍在類似案件中,支持將種族因素納入考量的大學招生政策。然而隨著川普2016年取得政權,最高法院內的保守派大法官佔據絕對多數後,情況就開始有所轉變。

後續效應

美國最高法院本次的裁定結果將適用全美各大學。目前已有9州禁止大學在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以加州為例,該州在25年前就規定公共機構不得實施基於種族的優惠措施,結果導致加州大學系統的少數族群學生比例降低。本次裁定生效後,雖然大學仍可透過替代方案,例如考量學生經濟劣勢或地理出身,建立多元化的學生群體,但是裁定已將決定權交由各州,為來共和黨執政的「紅州」,很可能通過立法禁止大學推廣學生多元化。

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定後,美國總統拜登發表演說,公開反對大法官的決定。拜登也表示日後大學仍應致力於以其他方式促進學生的多元性,包括考量學生必須克服的逆境、經濟能力,以及來自的地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