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的嚴峻擴張 從四項新增至九項的死刑條款

論壇中心/綜合報導
1937年,隨著抗日戰爭的爆發,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內外交迫的威脅,遂對「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進行了重大修訂。此次修訂不僅標誌著法律的嚴苛性質進一步增強,同時也反映出當局在極端不安定的時期,對維持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急迫和無奈。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最初設立於1931年,目的是為了迅速有效地處理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到了1937年,隨著全國抗戰的形勢日趨嚴峻,政府決定對這部法律進行擴展修正,死刑適用的條件從原來的四項增至九項。這些包括叛國、間諜活動、軍事背叛及其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這次修訂顯示了當局在戰時對於國家安全的極端防衛態度,也突顯了法律工具在政治危機中可能被極端化利用的風險。不僅增加了死刑的適用範圍,更加劇了這部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犯,尤其是在審判透明度和公正性方面引發了廣泛的爭議。

原文出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的嚴峻擴張 從四項新增至九項的死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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