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會安寧造成動盪不安!林裕紘收押禁見 桃園地院說明3項裁定理由
記者李忠憲/桃園報導
自爆恐嚇卻遭查出是「自導自演」的「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7日抵台後,檢方依誣告、偽造文書、恐嚇罪嫌向法院申請羈押禁見,8日凌晨裁准。桃園地院對此說明法官裁定3項理由,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有不明共犯待查、滅證串證之虞」、「社會安寧有重大危害、造成人心動盪不安」。
桃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林裕紘經訊問後坦承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171條第1、2項之誣告罪犯行。同案被告許哲賓於警詢、偵查供述及相關人證、物證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二、依許哲賓供述,事發後林裕紘曾要求許刪除彼此的通訊紀錄,且林自稱其與許聯絡的手機,昨返國前於國外火車上遺失,惟遺失情形顯有異於常情,參以林曾要求許刪除通訊紀錄行為,林也自陳使用LINE、VIBER軟體與許通話,係為避免留下雙方通聯紀錄,因此足認林裕紘有湮滅證據之虞。另,林裕紘自陳知悉許哲賓有虛擬帳號管道,而許自陳虛擬帳號來源有自行創設及不詳之友人提供等管道,顯見本案尚有不明共犯尚待追查,且虛擬帳號本即要避免被追查,足認林裕紘亦有串證之虞。
三、考量林裕紘所涉情節,涉及社會關注重大民生議題、言論自由、人身安全及國家追訴權的行使,其犯行對社會安寧造成極大危害,且不當耗損司法資源,扭曲人民言論對全國性民生重大議題討論的正確性,造成社會人心動盪不安,所傷害及影響之社會及國家層面既深且廣。
審酌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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