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王光祿打獵釋憲案 將辯論

王光祿自稱他用撿到的長槍,獵得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山羌,被依槍砲等罪判刑3年半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司法院大法官決議,3月9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釐清憲法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王光祿自稱他用撿到的長槍,獵得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山羌,被依槍砲等罪判刑3年半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司法院大法官決議,3月9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釐清憲法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布農族人王光祿2013年以長槍獵捕山羌,他因此遭判刑3年半定讞,2017年審理非常上訴案的最高法院法官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歷經3年多的等待,司法院大法官22日決議,3月9日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再作成釋憲解釋。

案發時54歲的王光祿聲稱,因為年邁的母親想吃肉,他用撿拾到的長槍,在台東縣山區獵得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檢方將他起訴,他不否認自己的行為,主張狩獵是原住民文化未犯罪。

歷審將王男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3年2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判刑7月,併科罰金7萬元,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定讞,判刑確定後,引發社會團體及原住民們的抗議,檢察總長也為他提非常上訴。

最高院召開非常上訴調查庭,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但法律卻限制原住民只能用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且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也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昨決議在憲法法庭召開辯論,釐清這項憲法爭議。大法官擬定的爭點,首先是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其次是其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的平衡?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

最後一項是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及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僅處以行政罰,這些規定將免除刑罰的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及魚槍,是否違憲?免除刑罰規定未及於自製空氣槍,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