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詐騙犯被遣送到中國,律師說...

又有詐騙犯被遣送到中國,律師說...

肯亞案才剛落幕,昨天又傳出有32名的台籍詐欺犯被馬來西亞遣送至中國,我方在第一時間針對這起事件提出嚴正抗議。而法務部、外交部與陸委會進行研商,希望能將嫌犯從中國引渡回台,同時間也對馬來西亞也進行交涉。

 

從肯亞案到這次的馬來西亞案,關心這些事件的人,在網路與電視上都獲得了一些資訊,Knowing也針對跨國詐騙犯被遣送至中國的事件,採訪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的余信達律師。

 

這起事件與肯亞案在處理與遣送至中國等部分有何異同



針對遣送到中國的部分,兩件事情在本質上都屬於跨國詐騙事件,並且詐騙主要對象都是中國的民眾,因此不管是肯亞還是馬來西亞,在第一時間將台灣嫌犯遣送至中國都算是可得預料且合乎常理的範圍內。



既然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何不能直接將嫌犯引渡回台灣受審



在這兩起跨國詐騙事件上,爭議點的狀況幾乎相似,主因起於被害者都是中國人民,故第一時間將嫌犯逮捕送至中國這是可預期會進行的流程。針對之前我國與中國簽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一般來說這樣的協議在實際運用上多是針對每個個案各別適用,而非必然會以通案方式來處理。



最近幾起案件,如果要從中國手上引渡嫌犯回國,還是必須要與中國交涉,尤其像詐欺或洗錢等這類目前在中國被極為關注的嚴重金融犯罪行為,再加上被害人主要都是中國人,所以在第一時間中國勢必會要求所有嫌犯必須引渡到中國直接就審,台灣部分就只能透過交涉來介入,但在實際操作上往往都不一定使得上力。



協議在實務的運作上還是會針對具體個案,也因為這樣的詐欺事件在中國方面十分重視,故中國在第一時間就會直接啟動程度加以偵辦處理,故可能就不一定會兼顧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也因如此,所以台灣在處理這些事件就必須被迫更加積極主動來聯繫。



將嫌犯遣送至中國是否會對台灣主權造成危害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中國大陸在審理此類案件上還是有法源依據,中國大陸的法院也具有這些事件的管轄權,也較台灣法院更符合國際法的法庭便利原則,因此,如果要以法律的角度來主張台灣法院針對這些嫌犯有優先管轄權,應該不容易,若還要再以台灣主權的觀點來詮釋本案的管轄權或司法權,恐怕會讓爭議更加複雜。

 

再者,貿然切入這些事件,台灣在司法權的議題上本來就可能會比較使不上力,再加上台灣與中國大陸有一些特殊關係存在,台灣能做的事情就是盡可能透過協調的機制與先前建立的共識,爭取將嫌犯引渡回台受審。中國方面在看兩岸簽的司法互助協議,還是建立在他們所ㄧ再重申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前提與框架下,因此可以預料,如果從這個角度地方切入,則之後的處理模式必然可能會讓台灣不少人認為對於台灣在宣示司法主權方面會造成影響。



前些日子立法院也有針對這些事件進行討論,中國的司法系統相對確實較是不健全,可能也不夠公正客觀,因此許多人自然會希望能將嫌犯引渡回台審理,不過在這些方面中國大陸的配合度就顯得低落許多。



對於總統府前後時間表態差異的看法



表達譴責是可以理解,這樣的跨國犯罪大多都會在第一時間通知本國於該國之領事單位,再轉而通知本國,但是這次事件或是肯亞案在後來的發展上,都是讓嫌犯在第一時間或很短的時間內在中國進行審訊,而通常這樣的做法就會留下相關的口供或自白等紀錄,然而我們並不會清楚中國在取供的過程中是否確實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至於前後表態的差異,可能是因為所有證據都在中國方面,台灣並沒有相關證據,頂多訊問嫌犯後就必然被迫飭回,因為大多證據都在犯罪所在地或中國手上,因此我們還是需要中國的配合。



台灣對於跨國詐欺犯的罰則是否過輕



全球都一致認定詐欺是犯罪行為,而從刑度上來說台灣的刑度相對或許較輕,但台灣的詐欺罪也有併罰要求犯罪人將犯罪所得繳回,畢竟將被詐騙的款項追回比較重要,因此或許刑罰較輕,但可以著重於追繳犯罪所得。不過現在的問題是,詐欺犯很容易經由洗錢或是將錢花完或隱匿,導致錢常常都無法追回。



台灣在針對跨國犯罪相對弱勢,在蒐證上其實有一定的困難,在偵辦案件所需證物都需要與國外協助,若該國不理會我們所提出的協助請求,案件常常就無法繼續蒐查下去。這些情況都顯示出台灣在跨國犯罪偵查需要國外協助,這部分台灣的力道恐怕還是不夠,法務單位應該要與國外建立多一些溝通與互助的管道與共識。



針對詐欺犯罪的改善方式有什麼樣的建議



第一個就是宣導,預防勝於治療,不希望事件發生再嚴懲,台灣的詐欺宣導相對於中國是優異許多。在刑度上面,台灣在過去一直有透過修法考慮提高刑度,不過沒有像中國的幅度如此的大。然而在亂世之下不能一昧採用重典,如果希望的效果沒有顯現時,就沒有空間再加重刑度,基本上刑度適時的加重應還是具有嚇阻作用。



我們的國際化程度與東南亞國家其實是相對較弱,在跨國案件的處理上需要與國外建立司法互助制度,建立一套制度去加強更積極的溝通與協助。像是網路詐騙等犯罪行為,因為主機幾乎都設置在國外,需要國外提供證據與犯罪引渡,而這樣的方式國外是沒有義務要協助我們,並且我們也無法在國外執行司法權,只能請求國外協助抓捕。



最重要還是我國司法單位能與國外司法單位建立互助合作的關係。

 

圖片來源/houstondwiPhotos mp@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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