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監投票 法院准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准許受刑人獄中投票。圖為台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准許受刑人獄中投票。圖為台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這是台灣司法首件准許受刑人獄中投票的裁判案例。

中選會表示,將與桃園市選委會依法提起抗告,並召集各相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矯正署回應,本案尚未最後決定,所屬矯正機關是否設置投票處所,將待法院最後裁判結果再行處理。截至11日,矯正署所屬監所有5萬898名收容人。

尚未最後確定 中選會將提抗告

據了解,受刑人服刑時,原本戶籍一定要設在獄所,2014年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不再強制設在獄所。目前設籍在監所的收容人約1000多名,其中有些人服刑前原本在外租屋,入獄服刑後,房東要求遷戶籍,最後只能遷到監獄,有些是受刑人把戶籍遷到監獄,未來這些受刑人投票問題,也是另一項爭議。

法界人士指出,抗告不停止假處分執行,最高行政法院是律審不開庭,最快半個月就會結果出爐,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外,也可著手進行投開票所設立規畫,為北監內有投票權的238人造冊。

林姓男子遭判刑定讞入獄服刑,2019年12月他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的台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在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他是戶籍在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依法可參與投票。

爭取投票權 受刑人提行政訴訟

他說,先前無法實際在獄中行使投票權,因此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投票所,但對方今年3月分別回覆,指他戶籍已遷至監所,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到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

桃市選委會及中選會表示,如果在監所內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該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男認為,明年投票日他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由審判長蕭忠仁及法官林秀圓、羅月君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以具體實現憲法揭示的民主原則。

合議庭稱 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

合議庭表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徒等權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合議庭認為,1名選舉人投票所需時間不過數分鐘,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費時查證,整體投票所需時間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時的戒護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的維護,可請求其他機關與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無窒礙,外部監督部分,也可運用科技設備方式輔助,因此裁准林的聲請。

本案審判長蕭忠仁,去年底審結另7名受刑人聲請參與公投的行政爭訟案件,當時就在裁判理由指出,受刑人縱因監獄服刑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仍應可戒護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但因7人只是對中選會提告,沒對縣市選舉委員會,因為「告錯對象」,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