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速審法 殺人案更四審無罪定讞

男子王少樑被控2000年與同販毒集團成員的劉姓男子起爭執後,在柬埔寨劉男住所臥室槍殺劉男,還擊斃房內1名女子,2012年他遭逮回台受審,一審到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3次判無期徒刑、2次獲判無罪,更四審昨又判無罪,受惠《刑事妥速審判決》,因不得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聆判後不知所措 當庭釋放

這起司法罕見的案件,因速審法規定,案件爭訟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更審2次以上判無罪,不得再上訴,王男因此無罪確定。聆判後,他有點不知所措,還問法官「現在要做什麼?」,法官當庭將他釋放。

檢方起訴指控,50歲原名王加文的王少樑,是劉男販毒集團成員,他因運輸毒品問題遭柬埔寨海關查緝,不滿劉未出面營救,且因毒品重大利益分配的問題懷恨在心,在柬埔寨購買改造手槍,計畫殺害劉男。

2000年間,王男持槍進入劉位於柬埔寨金邊市的住所臥室內,持煙灰缸砸劉的頭部致其倒地後,用手槍朝劉頭部射擊致死,王男見房內有一名女子,也持槍擊斃她。

王男殺人後,打電話給當時人在越南販毒的郭子俊前往柬埔寨,協助他將屍體掩埋。郭在2004年間因另案遭台灣警方查獲,主動供出王男殺人犯行,2012年陸方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將王男從大陸遣返回台。

骨骸難辨 無證據證明殺人

桃園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將王判處無期徒刑,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但高院更一審及更二審認為,無法找到死者骸骨,且不能證明王男殺人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後,更三審認定王男犯行明確,惡性重大,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後,更四審認為,王雖在偵審期間曾說自己持槍射擊1人,但後來又否認犯罪,他是否故意殺人及槍擊過程、槍擊對象等,涉及殺人犯行的核心事實,王前後供述不一,且依卷內其他證據也不足以認定他涉犯殺人罪。

更四審指出,任職刑事局國際刑警科的呂姓警官證述,本案挖掘的骨骸無法分辨男女,且經鑑定,呂由柬埔寨取回的骨頭、牙齒不能證明是人類所有,也無法證明是死者的骨頭、牙齒,因無證據證明王男殺人,應判決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