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拿錢不拍片!張柏芝遭8年經紀人告上法庭「追討5112萬片酬」

港星張柏芝在2020年捲入合約糾紛,前東家憤怒指控,張柏芝收下預付的電影酬勞後,卻未履行合約完成拍攝,因此提告追討港幣1276萬元(約新台幣5112萬元)的片酬。昨(27)日高等法院已進行案件管理會議,預計審訊時間長達8天。

▲ 張柏芝遭提告求償港幣1276萬元(約新台幣5112萬元)。(圖/ cecilia_pakchi_cheung IG

據港媒《東網》報導,2011年張柏芝與余毓興簽訂獨家經紀約,由余毓興擔任經紀人8年,合約中同意預付港幣4000萬元(約新台幣1.6億元)作為4部電影的酬勞,2012年雙方再簽訂一份片約,余毓興又預付港幣276萬元(約新台幣1105萬元)的酬勞,2014年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Group Limited和張柏芝簽訂補充合約,正式取代先前余毓興的經紀約。

不過,余毓興和AGE指控,張柏芝簽了合約、拿了預付酬勞後,卻沒有依約拍片,氣得余毓興要求退還港幣276萬元(約新台幣1105萬元),AGE則要求退還港幣1000萬元(約新台幣4003萬元),同時要求張柏芝交代2015年5月至今的收入狀況,並對違約行為造成的結果做出賠償。

據悉,張柏芝違約案件涉及超過500份文件,內容相當龐大,27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雙方將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預計審訊時間長達8天,而高等法院也批准余毓興和AEG EntertainmentGroup Limited在42天內確定審訊日期,並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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