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大膽用槍了!《警械使用條例》三讀 遇4狀況就直接開槍

先前台南殺警奪槍案震驚全台,內政部長徐國勇第一時間也宣布要警員「大膽用槍」,後續第一線警察用槍時機、警械使用、外役監管理及死刑存廢等議題引發討論。各界關注攸關警察用槍時機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今(3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朝野達成共識,警察人員在4種情況下,得以不需先對空鳴槍,直接射擊。

早在兩年前就已在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擱置一段時間後,在日前殺警案發生後,朝野黨團都將此法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立法院長游錫堃29日召集朝野協商,歷經逾2小時討論,朝野針對爭議性最高的槍械使用時機、調查小組組成及補償相關規定取得共識。警政署長黃明昭協商時表示,現行條文用槍時機定義模糊,基層員警在現場常會遲疑拿捏用槍時機,若能給予明確時機,就能大膽用槍枝,也能讓社會大眾知道警察用槍時機。朝野立委討論過後,明確定義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由於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僅規定員警使用警刀、槍械的時機,然而警察人員面對實際情況時,常須經冗長思維程序,才能決定使用何種警械,容易延誤判斷時機,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因此三讀條文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的特別條款規定,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若不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將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主要規範員警用槍時機,增列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等4種狀況,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此外,未來發生生命受到威脅的狀況,且在執行勤務時無法有效使用警械,也可以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充作警械。

此外,為釐清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是否妥適,若警械使用致人死亡或重症,條文修正後新增第10條之1,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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