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販售未經政府核可的外國彩券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恐觸刑法第269條規定

文/王碩志

移工「阿威」自他國前來台灣工作,請遠在家鄉的親人寄了自己國家發行的彩券來台,趁工作之餘,兜售給一樣遠來台灣工作的移工朋友,賺取差價。這樣的行為,在台灣是否合法?

年節將至,民眾於採買年貨之餘,也常會在街頭巷尾看到彩券攤販圍滿人群,圖個過年發財的彩頭。若攤販符合相關管理辦法,且所售彩券係經我國主管機關特許發行,自得販售;但若所售彩券非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發行,則恐觸犯刑法。

彩券的運作,係聚集參與者之財物,以一定之方法,例如抽籤或機器搖彩開獎等偶然之事實決定勝負及最後金錢的歸屬,具射倖性,仍屬賭博之行為,會影響社會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故我國刑法在賭博罪章中有立法規範。刑法第269條規定:「(Ⅰ)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Ⅱ)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開案例中,移工「阿威」在台灣販售未經政府允准發行之外國彩券,就是上開法條所禁止的媒介不特定人買賣在他國發行之彩券行為,對社會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乃至於經濟稅收均會造成危害,將觸犯刑法第269條第2項之罪。

彩券倘非經台灣主管機關允准而發行,自不得任意販售,已如前述。但就算是經主管機關允准而發行之彩券,究其本質,仍具博弈性質,過年期間就算欲購買彩券以博得彩頭,也當量力而為,切莫一時衝動,做出超過己身經濟能力的購買行為,更不可沉迷其中,否則失去的將不只是金錢,更會失去朋友、家庭、前途、未來!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