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被「陳明文」騙走330萬 求償人頭戶 法官:免賠

詐騙集團去年假冒新北市警官「陳明文」,以台中市蔡姓女子個資被盜用等理由,騙到蔡女匯款330萬元到邱姓男子的帳戶內,蔡女向邱男求償,邱辯稱找網路債務整合,才給對方帳戶,未提供密碼、提款卡,但對方以款項匯錯、廠商糾紛為由,要他領出交付,不知道對方是詐團,一審採信邱供述,判免賠。

蔡姓女子在去年9月中旬陸續接獲詐團假冒健保署、新北市警局警官「陳明文」等人,佯稱以健保卡遭盜用、個資外洩涉及洗錢等理由,要求蔡女將帳戶內存款,匯款到指定帳戶內。

蔡女在去年9月12日、13日兩天,陸續匯款330萬元,後來才知遭到詐騙,趕緊報警,通報對方的帳戶為警示帳戶,不過贓款已被提領。

蔡女向該帳戶的邱姓男子提出損害賠償告訴,認為邱提供帳號給詐團,有故意過失,需負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審理時,邱男辯稱,當初是在網路上看到債務整合資訊,在「熊好貸」網站留下聯絡方式後,「周義傑」先與他聯絡,要求提供貸款資訊、個資,以詢問各銀行重整利率,後來又介紹他做保健食品,後續「劉福耀」在通訊軟體加他好友後,告知蔡姓女子要做保健品,會先匯款一筆貨款,要他幫忙找工廠。

邱男說,蔡女陸續匯款330萬元到帳戶內後,對方以匯款匯錯、廠商糾紛等理由,要他領出款項,交給「會計長兒子」跟「劉福耀」等人,對方在對話紀錄內記載「已證明:劉福耀副理已收到貨款」等語,但同年月14日,帳戶被警示,告知對方去警局說明,遭對方封鎖後才知詐騙。

法官指出,邱男涉犯詐欺罪,已獲檢方不起訴,蔡女主張邱男有過失侵權行為,需負舉證責任,蔡女僅主張邱受國民教育、政府大力宣導反詐,卻將提供帳戶、密碼給詐團領款,但邱是因債務整合,僅提供帳號給對方,沒有交付存摺、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登入方式,與蔡女主張不符。

法官認為,蔡女不認識邱男,雙方無一定的特殊關係,邱男對蔡女不負一般防範損害的注意義務,既然邱無防範蔡女遭詐團詐欺而受有財產損害的注意義務,邱基於「收受貨款」的認知,提供帳戶給對方,再將貨款領出給第三人,不構成過失侵權行為,判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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