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未給付勞工舊制年資退休金 監委提出糾正

監察院近日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原任職於台中縣工程處臨時工,縣市核定後,卻未列入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清冊名單內,無法請領舊制年資退休金,監委批評市府處事顢頇迂腐,提出糾正。(蔡雯如攝)
監察院近日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原任職於台中縣工程處臨時工,縣市核定後,卻未列入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清冊名單內,無法請領舊制年資退休金,監委批評市府處事顢頇迂腐,提出糾正。(蔡雯如攝)

監察院近日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原任職於台中縣工程處臨時工,縣市核定後,轉至台中市都發局,但卻未列入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清冊名單內,監委調查發現,台中市府罔顧弱勢勞工之權益,並批評市府遇事畏難規避、互相推諉,處事顢頇迂腐、昏瞶卸責,提出糾正。

監察院指出,民眾反映1997年開始任職於原台中縣政府工務處工程科違章建築拆除隊臨時工,在縣市合併後,才轉至台中市都發局,但該局卻稱,其沒有在2006年奉准簽的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清冊名單裡面,不符合資格,無法結清渠的舊制年資,但原市府相同工作性質員工卻可計畫舊制年資,實屬不公。

監委賴振昌調查發現,陳情人在縣市合併前後工作內容及性質,與台中市除隊員工均相同,台中市卻厚此薄彼予差別待遇,不符勞動法令應全國一致適用規定,且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該府核有違失,允宜改善。

監委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意旨及歷年實務判決,均採「有利於勞工之解釋」,但台中市政府缺採用「最不利於勞工之函釋」,戕害弱小弱勢勞工權益,且關於有無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之疑義,都發局與該府秘書處間,公文往返歷程長達10年之久,仍有疑義未能解決。

監委指出,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該府都市發展局及秘書處均難辭其咎,核有怠失,而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動輒千億以上,其中浪費、無效率支出不知凡幾,台中市府卻對拆除隊臨時工區區數十萬元的退休金斤斤計較,百般刁難之行徑令人感嘆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