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及輕食料理 2件不合格開罰

食安處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圖:食安處提供)
食安處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圖:食安處提供)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啟動「112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及「112年輕食料理餐飲業稽查專案」,針對公共運輸周邊餐飲業、輕食料理餐飲業等進行稽查及抽驗,一共抽驗35件食材產品,其中1件自製飲品抽驗不符規定、1家業者因未投保責任險,各依法處辦3萬元。

食安處指出,這次稽查豐原、潭子、台中、太原、大甲火車站、朝馬轉運站、台中捷運水安宮站、文心櫻花站、舊社站等,共計9處32家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擇定近2年無稽查紀錄、有稽查待改善事項或抽驗不合格紀錄的餐廳業者現場查核,項目包括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標示查核、保存來源文件、定型化契約等;常見衛生缺失為未出示食品從業人員體檢報告、食材或食品未離地置放等項目,經限期改正都已複查合格。

此外,也抽驗業者供應的即食食品、米麵類製品、自製調味醬、生菜沙拉、現場供應飲品等,依產品類別分別檢驗食品添加物、衛生標準及環氧乙烷等項目;其中北屯區湯包店一自製米漿檢出腸桿菌科>1500CFU/mL (限量標準:10 CFU/mL),經複驗後仍不合格,依法處3萬元,業者也停售這項飲品;另有一家豐原區日式料理業者未依規投保產品責任險,依規處3萬元。

食安處呼籲,餐飲業者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食品材料應離地置放,遵守先進先出原則,留意食材食品保存期限;每年應辦理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注意手部清潔等個人衛生。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的餐飲業,應依規投保產品責任險,若未依規定投保,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最新稽查或抽驗結果,可上「台中食藥安智慧雲-食安GIS專區」查詢。(張文祿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