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性侵同居人4未成年女兒 二審重判22年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1日電)葉姓男子自前年5月起對同居女友的4名未成年女兒性侵、拍攝裸露畫面共362次。台中地院一審判刑15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過輕改判22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葉男於民國111年4月間與女友交往後同居,女方並撫養分別就讀國中、國小的4個女兒。葉男於111年5月起以握有對女友不利證據,陸續對4名少女兒性侵。

甚至以手機拍攝少女洗澡裸露畫面,且得知女友的大女兒交男友,還以剪刀攻擊少女頭部、臉部、四肢等處造成傷害。

全案經其中1名被害少女向學校老師反應家中姊妹遭葉男施暴及性侵,校方轉報警察機關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合議庭查出葉男性侵、偷拍4姊妹高達362次。葉男坦承犯案,且4名被害人指證歷歷,一審以強制性交等367罪,判處合併應執行15年徒刑。

檢方認為判決過輕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時,合議庭審酌,本案宣告刑期總合逾有期徒刑2000年,且葉男凌辱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終生苦痛、被害人多達4人,認為原判決過輕。全案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1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