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騎士「8日遭連續檢舉34次」共罰3.2萬!提申訴這原因被駁回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男子8日內出現34次違規行為,被開出34張違規罰單,總共被開罰3萬2500元罰緩。(示意圖/資料畫面)
男子8日內出現34次違規行為,被開出34張違規罰單,總共被開罰3萬2500元罰緩。(示意圖/資料畫面)

台中一名吳姓男子騎乘機車時,短短8日內出現34次違規行為,遭民眾錄影檢舉,被開出34張違規罰單,總共被開罰3萬2500元罰緩。吳男收到罰單後提出申訴,認為是同一名民眾惡意跟蹤、舉發,不符合比例原則,不過法官認為,原處分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均符合比例原則,駁回吳男之訴。

據裁決書指出,吳男去年1月1日、8日、9日、13日、14日、16日、17日、18日時,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行駛道路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紅燈右轉、闖紅燈、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違規,遭民眾檢舉,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34張罰單,計開罰3萬2500元。

不過吳男收到罰單後不服裁罰,主張全部罰單為同一民眾短時間惡意跟蹤連續舉發,考量「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鐘以上」之比例原則,舉發間隔過於密集,雖可達管制交通目的,但可能發生處罰過當的情形,反而不符必要性之檢驗,違反比例原則,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超出7日檢舉期間罰單。

經查,民眾檢舉日期都在吳男違規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既為民眾得檢舉之違規行為,且檢舉人亦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具名檢舉,並敘明違規事實及影像資料,復經舉發機關查證後認違規事實明確,舉發程序自屬合法。

法官認為,原處分得連續舉發及裁罰,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均符合比例原則,吳男主張不符合比例原則,顯然是誤解法律規定,並不足採,判吳男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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