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神岡桶屍案 涉案女子一審國民法庭判27年6月

台中市神岡桶屍案嫌犯蔡女,遭控因金錢糾紛,於108年殺害陳男並以水泥灌入裝有陳男遺體的塑膠桶進行封屍,案經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今天依殺人等罪嫌判處27年6月徒刑,可上訴。死者陳男家屬的委任律師表示,家屬至今都無法原諒對方,也無法接受今天的判刑結果,認為蔡女應判處死刑。

台中市神岡桶屍案被告蔡姓女子經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8日被依殺人等罪判處27年6月徒刑,死者家屬委任律師何志揚(前右)庭後受訪表示,雖然全案宣判合併應執行的刑度高於檢察官求刑刑度,但家屬仍無法接受,認為應判處死刑。(中央社)
台中市神岡桶屍案被告蔡姓女子經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8日被依殺人等罪判處27年6月徒刑,死者家屬委任律師何志揚(前右)庭後受訪表示,雖然全案宣判合併應執行的刑度高於檢察官求刑刑度,但家屬仍無法接受,認為應判處死刑。(中央社)

警方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許,接獲民眾報案在台中市神岡區一處歇業廠房內,發現遭水泥封存的男性屍體,檢警追查,確認死者為當時已失蹤三年多的陳姓男子,並循線查出34歲蔡女涉案,將她逮捕到案。

而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蔡女與陳男於民國102年間相識、進而交往,兩人同居於台中市西屯區的租屋處;交往期間,蔡女陸續向陳男借貸金錢,合計新台幣157萬元,陳男因此向家人及放貸業者籌借資金,兩人曾因還款問題發生爭執。

蔡女於108年3月4日下午4時,開車將不明原因意識狀態不佳的陳男,自陳母家載走,隨後兩人入住台中市西屯區一家汽車旅館,隨後蔡女使用鈍、銳器重擊陳男致死。

蔡女擔心陳男的遺體腐敗發臭,讓人發現其殺人犯行,於108年3月13日,以每月1萬2000元租下台中市神岡區某處廠房後,前往五金行購買打漿電鑽、白色塑膠桶,並網購防水滲透墊、大塑膠袋等物,一同搬運到廠房內。

同年月24日,蔡女趁事發廠房附近工廠員工放假機會,以塑膠墊、保潔墊等物層層包裹陳男遺體後,放置普力桶內,接著將水泥漿灌入普力桶內。

蔡女犯案後,動手偽造與陳男的債務和解書,並偽簽陳男的簽名;甚至使用陳男的手機,傳訊息給陳男的女兒,藉此營造陳男正躲避他人債務的情境。

全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據相關事證,認定蔡女涉嫌殺人、遺棄屍體、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未遂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罪嫌明確,向台中地方法院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

案經台中地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自4日起連五天審理後,今天下午宣判,蔡女涉犯殺人罪處18年、褫奪公權10年,以及遺棄屍體處5年、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3年、偽造文書2年,合併應執行2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本案審理期間有不少關心案件的民眾進到法庭旁聽,今天下午2時全案宣判,陳男的家屬也到場聽判,得知判決結果後,一時因情緒激動泣不成聲。陳男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律師何志揚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對於判決結果家屬感到遺憾,蔡女如此殘忍的犯行,認為應判處死刑,雖然全案宣判合併應執行的刑度,已高於檢察官的求刑刑度,但家屬仍無法接受。

何志揚指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認定蔡女殺人,但有多個間接證據,包括被告與被害人的兩支手機,基地台位置在被害人失蹤過程中有高度重疊,蔡女也獨自出面購買封屍與裝屍的用具,甚至案發後蔡女承租廠房,並堆置犯案工具,就整個客觀的間接證據合併綜合判斷,加上經驗法則推論,足以說服合議庭形成有罪判決。

何志揚說,被害人的遺體在被殺害三年後才尋獲,而蔡女在全案辯論終結前仍未坦承犯案,且犯後態度依舊冷酷,家屬至今都無法原諒對方,對判決有罪感到欣慰,但刑度來講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