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 酒測值微超標挨罰 男提告勝訴
台中市邱姓男子去年開車遭後車追撞,呼氣酒測值0.16毫克(mg/L),僅在超標邊緣,被裁罰3萬元、吊扣駕照及車牌、參加講習;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以測試器誤差值為0.02毫克,邱酒測值在裁量舉發範圍內,且通過酒駕狀態等測試,無酒醉行為,認定警方及中市交通裁決處裁量怠惰違法,撤銷原處分,邱獲勝訴,仍可上訴。
邱男去年5月15日晚間6時48分開車行經大里區環河路一段,遭後車追撞發生車禍,經員警酒測,認定邱「酒後駕車,酒測值為0.16毫克」,予以舉發。
邱男認為,酒駕行政罰標準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酒測器檢測值應有誤差,他的酒測值僅超標0.01毫克,有可能在誤差值內,並未超標;且車禍是遭後車追撞,與他酒駕無關,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邱未提出該酒測器有誤差值證據,酒測值應以酒測器實際測得數據為準,不能因有法定誤差值就否定、推翻證據能力。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因考慮儀器誤差值,考量將實務執法容許誤差,納入勸導範圍;此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在2013年公告,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公差值為每公升正負0.02毫克。
法官認定,吐氣酒精濃度加計「容許公差」後,在「每公升0.05毫克至0.07毫克」範圍,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應調查酒駕行為與交通事故是否有關,並裁量是否舉發。邱男酒測值符合裁量範圍,員警及裁決處未調查酒駕與車禍是否有關聯,因怠惰裁量而違法。
此外,邱通過酒駕狀態測試及觀察、走直線及繪製同心圓等測試,法官認定事發時並無酒醉、意識清楚,且車禍輕微,以不舉發較適當,判決撤銷原處分。
對此,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長黃士哲表示,因酒駕是重大交通違規事項,等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