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巨蛋辦演唱會? 內政部二度聲明:北市府自行決定

台北市議會昨(26)日通過議案,建議市府再次行文內政部確認台北大巨蛋辦演唱會相關疑義。

內政部昨日表示,對於地方政府場館舉辦大型活動,本來就應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要求主辦單位擬定大型群聚活動計畫,並依活動特性與群眾參與狀況,進行詳細審查、妥善規劃。

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重申,內政部2016年、2017年已函釋體育館不需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127條。

內政部曾函釋,大巨蛋的建築物用途是體育館,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2節節名列舉的電影院、戲院、演藝場、集會堂,因此不適用第2節規定;也就是說,體育館不需檢討爭議中的第127條規定。

至於演唱會是屬於活動性質,不需屬專有的建築物用途,國內各大體育場館如台北小巨蛋、台大體育館、高雄巨蛋等也都為體育場館,也都曾舉辦演唱會。

而這些大型活動都需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

內政部強調,對於大巨蛋舉辦活動之立場從未改變過。

台北市長蔣萬安今出席活動時被問及相關議題,他表示還是會依照議會決議,依程序發文詢問內政部,並與中央保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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