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汙染案判獨賠1.8億 中石化:擬聲請大法官釋憲
國內第一起戴奧辛汙染國家賠償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400餘名居民新台幣1.8億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原判決命中石化賠償600萬元部分廢棄發回更審。中石化對結果表遺憾並抨擊經濟部,同時考慮聲請大法官釋憲。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廠區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前身是國營事業台鹼安順廠,由經濟部持有大部分股權。
台鹼安順廠早年利用水銀電解法電解食鹽水製造鹼氯,使周遭鄰里遭汞污染,居民捕食魚蝦,戴奧辛囤積體內,數值居高不下,多人罹癌或第二型糖尿病。超過300名居民民國97年對經濟部、中石化及台南市政府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國賠告訴。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經濟部或中石化須賠償新台幣1億6794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賠1億9157萬餘元,但經濟部免賠。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曾開庭辯論,今天做出判決。
最高法院的審判結果與二審判決結果幾乎相同,中石化公司表示,尊重判決,但對此結果深感痛心。而當地居民暨法扶律師團對此判決亦同表遺憾,認為政府應公開道歉,經濟部不應免責免國賠。
中石化表示,最高法院在此訴訟案中墨守國家賠償法的法條文義,未能順應當代先進國家司法實務所引領的世界潮流,盡可能放寬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致於經濟部及所屬中油公司明明已在訴訟外願意付出新台幣28.8億元填補居民損害,反而在訴訟上竟不需負起金額相對較低的1億多元損害賠償責任。
中石化非常不滿此判決結果違背公平正義且令人不解,在收到判決後,中石化將研究這項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的疑義,探尋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的可能性,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中石化痛陳,政府高呼轉型正義,歷史真相卻官官相護、避而不談。前台(石咸)公司安順廠於民國71年關廠前,經濟部已相當程度知悉土地受到污染,卻火速關閉該廠、無任何整治作為,更旋即將台(石咸)併入當時的國營事業中石化公司作為解決手段。
經濟部當時以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當地居民土地已受污染事實,使得戴奧辛毒害持續進入居民身體,長期累積並侵蝕居民健康,進而超過人體可負荷上限。縱使戴奧辛數值與致病成因有待科學驗證勾稽,但主因不正是經濟部前後長達近25年的欺瞞推諉,才造成居民血液內戴奧辛數值長年累積、超標,以致居民身心受害。
中石化指出,最高法院在這起國賠案中表示,居民健康受損的原因是血液中的戴奧辛濃度偏高。就一般大眾對科學的理解亦可知,戴奧辛來源是農藥原料在「製造過程中」所附帶產生的,而中石化公司民營化後,根本從未在當地生產農藥。
中石化質疑,為何決策國營事業製造農藥原料因而產生戴奧辛的政府不用負責,卻將「農藥原料的成品堆放不當,造成居民血液中戴奧辛濃度偏高」的莫須有罪名強加給不曾生產過任何農藥原料的中石化公司,此判決理由未免與科學理論及事實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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