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10人全無罪 南檢不服提上訴其中這2點最重要

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10人全無罪 南檢不服提上訴其中這2點最重要
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10人全無罪 南檢不服提上訴其中這2點最重要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前年為了和前議長郭信良拚議長寶座,涉嫌由前民進黨中央執行委員郭再欽操盤,用行賄或恐嚇等方式威脅利誘國民黨議員,進而拿下正副議長寶座,檢方將邱、林、郭等10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嫌起訴,但台南地院經過1年的審理,宣判10人全都無罪。對於這個結果,台南地檢署在詳閱判決書後,認為原審判決認事有違誤之處,將10人全都提起上訴。

當時台南地院就議長邱莉莉等10人涉案的部分宣判無罪後,合議庭並公布4大理由,包括事證不足、難依瑕疵證詞作為證據、證人說詞反覆矛盾、難認定有對價關係等,因此無法認定賄選及恐嚇。

5月15日台南地檢署收到判決後,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茲檢具理由向原法院就上開被告10人均提起上訴。同時也說明其中最重要的2點上訴理由。

第一、原審認為判決書中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依卷存證據並未經檢察官陳報法院認可,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檢察官詳閱卷證後發現該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早已經過承辦檢察官於2022年10月24日向台南地院陳報,並經台南地院於翌(25)日以南院武刑澤111聲監可字第000160號函認可,田此這個部分原審的認定顯有違誤。

第二、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無的依據,多採用被告等人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的部分證述內容而為其他被告,及自身涉案的部分為有利的認定,完全不顧這些被告在調查、偵查中的供述及具結內容,也未依照經驗或論理法則審酌全情,以做合理比較定其取捨,已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背法令情形。

南檢解釋,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曾密集會面或電話聯絡,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達邱莉莉當選議長的目的,並透過被告楊志強向方一峰刑求賄賂,且由被告黃怡萍、林士傑參與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議長投票權等行為,以及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行賄,而分別涉犯行求賄絡及期約賄絡等罪嫌,各被告在調查官詢問、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具結證述及台南地院羈押庭與審理中的供述或交互詰問時的證述內容可知。

各個被告在本案中本是為求在議長選舉中勝選而結盟,彼此間並無仇隙或恩怨,因此並無構陷他人的動機及必要。為求妥適、嚴謹地認事、用法,原審應該將這些被告的調詢、偵訊及審理時的歷次筆錄內容進行整合、勾稽比對,以求慎斷彼等間供述內容的真實性,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採擇的標準及理由。

另外,南檢也表示,原審不是不能直接以該審判中的證詞做為論證犯罪事實的依據,但仍應於判決中說明「認其證詞適合為待證事實之證明,先前於調查筆錄或偵查中之供述即不具前述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的理由,但原審不採被告等人於偵查中的供述或結證內容的理由,卻於原審判決中付之闕如,像是以被告A轉換為證人A時的證述內容而為有利被告A的認定,即證人A說被告A無罪,故被告A無罪,這也將陷入循環論證的謬誤。

南檢表示,檢察官已在上訴書中彙整比較被告等人在偵查中的供述、具結證述與他們在審理中的供述,且詳述原審判決就本案事實的認定有何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地方,並提出本案判決書中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的法院認可函作為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訴,期望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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