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清潔隊員上班溜回家摸魚 離譜行徑長達10年
台南市環保局清潔隊安南區隊陳姓隊員遭舉報,上班時間違反規定,溜回家休息,期間疑長達10年,前任蔡姓區隊長也曾接獲檢舉,卻疑似忌憚陳男的後台,不了了之﹔舉報者耗費1年多的時間再度進行蒐證,但擔心又像先前一樣,被主管「吃案」。
據了解,遭舉報的陳男已有12年的年資,在清潔隊掃地班騎士隊,負責騎車撿拾道路垃圾,依工作規定,上班時間每工作50分鐘休息10分鐘,休息時間不得離開工作路線,而陳男負責的工作路線距他家很近,陳男趁地利之便,上班時間騎公務車回家「休息」,每次都超過1個小時,舉報者說,甚至假日加班,陳男溜回家,就在家待一整個下午,這樣「曠工」的行為,已長達10年之久。
▲舉報者指出,陳男違反工作規定,曠工時數累計遠超過14天,已符合解僱要件。(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舉報者表示,清潔隊隊員每個人都知道,掃地班騎士隊是爽缺,不但工作內容輕鬆,且安排的工作路線都離住家不遠;安南區隊掃地班騎士隊只有2個隊員,另一位年資僅2、3年的吳姓隊員有樣學樣,上班時間也偷溜回家休息。
安南區隊的人幾乎都知道陳男的離譜行徑,但是陳男敢有恃無恐,公然在上班時間回家摸魚,疑似陳男仗恃有後台﹔舉報者指出,前任蔡姓隊長接獲檢舉,不聞不問,這次耗費苦心,花了1年多的時間蒐證,不敢再向上面舉報,就是怕又被「吃案」,因此,才找媒體投訴。
舉報者說,依「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工作規則」第23條第2款「在工作時間未經准許及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或外出者,以曠工論」,陳男犯行應屬「曠工」;又依第58條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或依勞動契約之約定全年累積達14天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陳男於上班時間溜回家摸魚,期間長達10年之久,累計之曠工時數早已遠遠超過14天,符合解僱之要件。
▲陳男上班時間偷溜回家休息,已是公開的秘密。(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環保局局長謝世傑表示,將依相關事證啟動調查,經查屬實,依情節輕重懲處,輕者記過且降調為臨時人員,調離原單位並調換職務,情節嚴重者,即予解僱,謝世傑強調,「不管後台是誰,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絕不寬貸」。
安南區隊隊長周麟豐也說,針對舉報內容完全不知悉,待拿到相關證據後,將進行徹查,經查屬實,「該怎麼懲處就怎麼懲處,不會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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