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狼父「性侵女兒664次」 她淚訴:若拒絕爸爸就不理我

▲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南市 / 潘維邦 綜合報導

台南市一名單親爸爸與前妻離婚後,獨自照顧兒女,卻沒想到他將狼爪伸向女兒,從女兒7歲到10歲,平均每2天1次,一共性侵664次。全案交由台南地院審理,判決結果近日出爐。

判決書記載,這名單親父是小芸(化名)的親生爸爸,他涉嫌在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下旬,趁其他家人不在家或未注意之際,以每2天1次的頻率,以手撫摸女兒胸部、生殖器,並對她強制性交,共計664次。

直到小芸上健康教育課時,聽到老師分享過去學生遭親人性侵的案例,才鼓起勇氣揭發此事,老師得知後立刻通報學校,校方再通報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緊急安置。

小芸在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爸爸會摸我胸部及生殖器、會以手指戳進我的生殖器、以生殖器放進我生殖器很多次」、「爸爸對我做這些事,大部分都是晚上,趁哥哥睡著時,有時候白天哥哥在樓下時也會發生」、「爸爸這樣的行為,大概是2天1次,每次我都有掙扎,但爸爸叫我不要叫」等等。

小芸的老師透露,小芸陳述這件事情時,情緒反應很大,「她是哭泣的、表情就是很難過的樣子,眼淚一直掉、語帶哽咽的請明整件事情,她有明確表達說她不想再這樣子了。」

全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小芸也在法庭上證稱「爸爸性侵我是違反我的意願」、「我曾經跟社工說爸爸沒有性侵我,是因為當時很想回家,不想住在安置機構,才會說謊」、「爸爸確實有性侵我,我之前在檢察官面前講的話是實在的」等等,甚至提到自己曾拒絕父親,父親就叫她小聲一點,不要讓別人聽到,不然就不理她、不買東西給她。

法官指出,小芸的父親明知年幼的女兒不可能會有意願,與自己父親發生性交行為,卻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強制性交的犯意明顯,而小芸的處女膜的確有陳舊性裂傷,也認定單親爸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人倫,造成女兒身心受創,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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