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私娼寮命案凶嫌 符合自首要件得減輕其刑
108年2月12日發生於台南市北區東豐路的私娼寮命案,陳姓男子與鐘姓女友爭吵,陳嫌憤而將鐘女勒斃,案發後陳嫌主動報案自首。檢方日前偵查終結,依殺人罪提起公訴,惟陳嫌符合自首之要件,得減輕其刑。
▲遇害的鐘姓女子(圖/記者陳聖璋翻攝自臉書)
陳嫌(54歲)與死者鐘女(45歲)為男女朋友關係,鐘女與陳嫌胞姊相處不睦及金錢糾紛屢起爭執,案發當日陳嫌與鐘女又發生口角,陳嫌一時激動,徒手掐死鐘女。案發後,陳嫌自殺未果,遂主動打電話報警自首。
檢方起訴書指出,被告陳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罪前,即主動向員警供承犯案,並自願接受裁判之事實,合於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案發地是昔日頗負盛名的私娼寮。(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發生命案的私娼寮,外觀與一般民宅無異,到了晚間,昏暗屋內透出紅色燈光,憑添幾許神秘色彩。該私娼寮在台南市已有30年歷史,20多年前率先引進中國與東南亞女子而享有盛名,尋芳客絡繹不絕,後來警方掃蕩及私娼漸漸年老色衰,才逐漸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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