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 建築師等4人判刑5年定讞

台南市維冠大樓倒塌案,維冠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結構技師鄭東旭二審時均遭判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資料照片)
(中央社/資料照片)

本案另名被告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二審時也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放棄上訴,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入監。

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在105年2月6日美濃大地震中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建商林明輝等5人一審時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同樣判林等5人5年徒刑。

二審判決指出,林明輝81年間興建維冠金龍大樓,委由大合鑽探技術顧問公司進行地質鑽探及結構分析與設計,大合公司則指派領有結構工程技師證照的鄭東旭製作結構計算書,再由維冠設計部經理洪仙汗依結構計算書繪製所有建築設計圖說,並委由張魁寶、鄭進貴擔任該建案設計及監造的建築師。

二審認定,鄭東旭未按實計算靜載重,導致結構設計時低估建築物靜載重及地震最小總橫力;洪仙汗並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執照,繪製設計圖時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將大梁改為小梁,申請變更建造執照時,又減少配筋量、取消隔戶牆,影響結構安全,兩人均有過失。

二審也認定張魁寶、鄭進貴未盡設計人、監造人義務,沒有發現結構計算書的缺失,大樓施工時始終未到工地現場履行義務,導致原可發現的諸多缺失,均未能即時發現予以糾正。

二審審酌張魁寶等人的過失導致維冠大樓倒塌,被害人家園全毀,被告過失情節雖有輕重,但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最重刑度也僅有期徒刑5年,科併罰金也僅9萬元,即使量處最重刑仍嫌不足,因此全數判刑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

張魁寶等4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從大樓倒塌起算,因此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且二審已依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判斷理由,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無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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