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長賄選10人無罪 檢提上訴

台南市議長邱莉莉(前排左一)、副議長林志展(前排左二)。(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議長邱莉莉(前排左一)、副議長林志展(前排左二)。(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10名被告一審全判無罪,台南地檢署收判後,認為台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明顯違誤,還有犯罪事實多採被告等人於審理中的證述內容,完全置他們在調查及偵查中的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不論,卻未說明採信的心證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等兩大違誤,28日對10名無罪被告全部提起上訴。

一審獲無罪判決的台南市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對檢方的上訴,昨日都說「尊重司法」。南市議會民進黨團幹事長周嘉韋雖表達遺憾,但也尊重司法機關的權利。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則強調,檢方如果沒有上訴,才是對不起社會大眾的期待。

法界人士分析,檢方的上訴理由,主要鎖定一審沒有仔細閱卷,連合法聲請的通訊監察譯文都排除證據使用,代表判決並非無懈可擊。

加上一干被告在法院審理時推翻先前調查、偵查中的供詞後,合議庭採信卻沒有說明理由,也打臉一審判決理由不備,企圖建構二審翻盤的著力點。

檢方指出,一審認定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未經檢察官陳報法院認可,依《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閱卷後卻發現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已在2022年10月24日陳報,法院也於隔天認可,原審認定明顯有錯。

據了解,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為2022年10月1日下午4點29分,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撥打行動電話給議長邱莉莉的對話,內有郭再欽提及「他(指台南市議員郭清華)說他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等內容。

檢方還認為,一審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依據,多採被告等人在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的部分證述內容,作為有利的認定,完全置被告等人調查及偵查中的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於不論,也沒有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斟酌全般情形做合理比較,以決定取捨,並於判決書詳細說明心證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情形。

檢方強調,並非不能採用審判中的證詞,作為論證犯罪事實的依據,但應於判決書說明理由。檢方除在上訴書彙整比較被告等人的前後供述,還詳述一審對此案事實的認定,有哪些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