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食安條例修正通過 豬肉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日電)台南市議會今天三讀通過「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規定台南市輸入、輸出等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由台南市議員蔡育輝提案,台南市議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後的自治條例規定,在台南市輸入、輸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蔡育輝指出,修正案也增訂罰則,只要違反規定,且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罰;乙型受體素含量未超過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者,則處行為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蔡育輝說,「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曾修正,規定在台南販賣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這次提案修正除「販賣」之外,還增加了「輸入、輸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並明訂罰則,中央新法規與地方自治條例有所牴觸時,應請司法院釋疑。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民國106年9月修正執行,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台南市販賣的國內外豬肉產製品及其他相關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衛生局官員表示,萊克多巴胺是乙型受體素的一種,台南市議會雖三讀通過「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但仍要送中央審議同意後才能執行。(編輯:陳仁華)1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