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境外公司 經濟實質法釋疑

旺報【記者許昌平╱台北報導】

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及維京群島(BVI)在下半年將推行經濟實質法,在台商間引起一陣恐慌,台商對境外公司是否屬於經濟實質法適用範圍?諸多質疑;KPMG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何嘉容指出,以台商而言,為數最多的應該是對外(大陸)投資的中間控股公司,如果投資架構中的控股公司,僅有持股的功能,且僅發生股利所得及股權交易所得,則符合控股公司定義,法規上僅要求低度之經濟實質。

何嘉容指出,多數台商海外投資架構中,考慮到風險隔離或使用上之彈性,通常會架設一層以上境外控股公司。如果投資架構中的控股公司,僅有持股的功能,且僅發生股利所得及股權交易所得,法規上僅要求低度之經濟實質。原則上,若此境外公司僅被動持股,對於被投資公司沒有經營管理之活動,則委任當地註冊代理人、即現況,應該可以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融資與租賃的定義

另外,在一般台商所設立的境外公司,經常為了資金調度而需要從事融資活動,在經濟實質法下,融資與租賃業務也是屬於九類需要符合經濟實質的活動。但在法規下的定義,必須是提供信用且是有償的情況,才是屬於融資與租賃業務。再者,該活動必須是構成「業務行為」,因此,若境外公司有融資他公司之行為,但未收取利息,則不構成所謂融資與租賃的定義,因此也不需適用經濟實質法。

但如果境外公司的融資行為是有償的,則個案上可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業務行為」,舉例而言,若上層控股公司向銀行融資後,再以相等之利率貸予關係企業,則雖有收取利息,但並非以獲利為目的,解釋上或可認定為非屬業務行為,而排除為融資與租賃業務。

幾種遵循義務

何嘉容指出,原則上,境外公司在經濟實質法下,可能有幾種遵循義務:

一、不屬於經濟實質法之規範範圍,僅需在通知或申報時勾選「不適用」,無須做經濟實質報告。二、從事屬於經濟實質法之活動,但屬於其他地區的稅務居民,則在經濟實質報告選擇其他國家稅務居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從事屬於經濟實質法之活動,但並沒有收入產生,仍應申報,但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在經濟實質報告填寫「無」即可。

四、從事屬於經濟實質法之活動,且有收入產生,需在經濟實質報告詳細填寫各項業務在管轄地管理的情形、人員數額、營業場所地址、營業額、費用等資訊。

究竟境外公司是屬於經濟實質法下的那一類情況,會連帶影響申報時不同的處理,因此,台商應該先行分類其公司是屬於哪一種情況,以避免判斷上有所誤差而產生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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