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宅王」性侵等罪判7年11月定讞 殺人罪另發回更審

「台大宅王」張彥文2014年不滿林姓女友提出分手,懷疑她另有新歡,趁林女上班時當街砍殺林女47刀,並親吻其下體,手段兇殘。一審法院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但二審因達成和解,因此殺人部分改判15年徒刑,加上污辱屍體等2罪,應執行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11日認為,殺人罪需再確定是預謀或是臨時起意,因此發回更審,而至於強制性交罪部分,與其他罪名合判7年11個月定讞。

張彥文2014年透過網路認識林女並進一步交往同居,但林女認為兩人個性不合提出分手,事後張彥文甚至懷疑林女另有新歡,心有不甘。2017年9月時,張彥文張男帶林女赴日旅遊5天,期間仍爭吵,張男竟強拍她裸照、兩度性侵,林女返台後堅持分手。9月返台後,趁林女出門上班時,在街上攔住林女,並說:「我要自殺了,我想跟妳當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林女驚慌尖叫,張彥文失控狂砍林女頭、胸47刀致其慘死,張彥文吻屍後企圖自刎輕生,被路人報警逮捕送醫。

達成1263萬元和解 法官認為有教化可能

一審法官認為張男有教化可能,依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合併判處無期徒刑免死。上訴二審後,因張家與林家達成1263萬元和解,且法官亦認為有教化可能,因此殺人罪部分酌量減刑改判15年徒刑,加上污辱屍體等2罪,共應執行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

但最高法院11日認為,張男殺人罪部分,究竟是預謀還是臨時起意,仍有待釐清,因此撤銷二審判刑15年,並發回更審。至於張彥文所犯的其他罪刑,最高法院就性侵2次部分各判刑3年2月,侮辱屍體判刑7月,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合併判刑1年,可易科罰金確定,累積刑期共7年11月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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