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理專涉盜客戶存款逾3億元 更一審判刑11年半

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被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起訴,一審判刑10年半,二審改判12年4月遭撤銷。高院更一審今天審酌周盜領逾3億元,已改口認罪,判刑11年6月,可上訴。

台新理專涉盜客戶存款逾3億元,高院更一審判刑11年半。(中央社資料照)
台新理專涉盜客戶存款逾3億元,高院更一審判刑11年半。(中央社資料照)

判決指出,周姓理專身為銀行職員,未謹守誠信義務和銀行法規範,竟圖謀私利,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信賴,詐領客戶多人帳戶存款,總計新台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周男犯行致台新銀行受有損害,危及社會交易安全及銀行健全業務經營,考量周男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主要犯行,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的法律爭點置辯,他曾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返還部分款項外,未賠償台新銀行損失(各客戶所受損失已由台新銀行先行賠償)。更一審審酌周男的犯後態度等綜合評價,依違反銀行法的背信罪,判刑11年6月。

全案緣於,檢警查出,周男私下將客戶帳戶的金錢匯款至親友銀行帳戶,並利用他人帳戶製造資金斷點,最終再匯回自己名下帳戶;初步估計受害者有6人,合計財損2.8億餘元。台北地檢署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建請法院從重判處10年以上刑度;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周男10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高院審理期間,加上檢方移送併案周男涉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特殊背信罪犯行等,判周男應執行12年4月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