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理專涉盜領客戶資金逾3億 判刑11年半定讞

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逾新台幣3億元,台北地檢署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建請法院從重判處10年以上刑度;法院一審判刑10年6月,二審判刑12年4月;更一審審酌周男已改口認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逾新台幣3億元,更一審審酌周男已改口認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逾新台幣3億元,更一審審酌周男已改口認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緣於,檢警調查,周男疑因長期投資炒期指虧錢,為填補投資虧損金額,藉推銷基金、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之際,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出款表單用印或簽名。檢警查出,周男私下將客戶帳戶的金錢匯款至親友銀行帳戶,並利用他人帳戶製造資金斷點,最終再匯回自己名下帳戶。

判決指出,周男於民國97至109年擔任台新銀行中和分行理財專員等職位期間,佯向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經客戶同意而協助辦理存匯款時,偽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周男向親友所借用帳戶,藉此詐得客戶存款共計新台幣2億9585萬餘元及美元173萬元。

台北地檢署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建請法院從重判處10年以上刑度;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周男10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加上檢方移送併案周男涉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特殊背信罪犯行等,判周男應執行12年4月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考量周男坦承主要犯行,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的法律爭點置辯,曾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返還部分款項外,依銀行法背信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