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是「自古以來屬於中國」,而中華民國在台澎只有治理權沒有主權
文:皮筋兒Journey
台灣不是自古以來屬於中國的。
隨帝國時期依據《隋書》〈東夷列傳〉「流求國」,記錄隋國與流求國(台灣)的互動:「初,棱將南方諸國人從軍,有昆侖人頗解其語,遣人慰諭之,流求不從,拒逆官軍。棱擊走之,進至其都,頻戰皆敗,焚其宮室,虜其男女數千人,載軍實而還。自爾遂絕。」
意思是剛開始,南方各地國人加入陳棱軍隊。其中有人懂流求地方語言,所以派人前往要求臣服,流求人不從並抵抗隋國官軍。陳棱將軍將其擊敗,並進攻到首都,每次交戰都把對方打敗。隨軍焚燒宮殿、擄走上千人,載滿戰利品後班師回朝。之後就沒有往來。可以看到隋國將流求國(台灣)認定為外國。
大元帝國時期依據《元史》〈外夷傳〉「王留求傳」,武將楊祥請求領兵前往王留求招降而提詔書:「海外諸蕃,罔不臣屬,惟王留求邇閩境,未曾歸附」,意思是海外各國都向中國納貢稱臣,唯獨這個靠近福建的台灣,不曾來歸附。可以看到大元帝國將台灣稱為王留求,且未納入版圖。
大明帝國時期依據朱元璋登基,頒發聖旨,指出台灣是一個島國,叫做小琉球國。文獻記載:
「東北,朝鮮國。正東偏北,日本國。正南偏東,大琉球國、小琉球國。」
意思是東北是朝鮮國。正東偏北是日本國。正南偏東是大琉球國(今天的琉球)、小琉球國(台灣);依據《明史》〈外國傳〉「雞籠山」,明史敘述東番(台灣)之狀況:
「永樂時鄭和遍歷東西洋,靡不獻琛恐後,獨東番遠避不至,和惡之,家貽一銅鈴,俾挂諸項,蓋擬之狗國也。」
意思是明朝永樂皇帝時,鄭和下南洋,所到之處各國都爭先恐後向他奉獻金銀珠寶,只有台灣避而不來奉獻,鄭和很生氣,就送給台灣的住民每家一個銅鈴,讓他們掛在脖子上,把他們比擬為狗國。可以看到台灣被大明帝國視為外國,番地;依據《閩海贈言》〈舟師客問〉,沈有容將軍出兵台灣剿倭寇,有人質疑台灣非領土何必進剿,隨軍人員陳第為文代答:
「賊之所據,誠非版圖。如必局守信地而以遠洋藉口,則賊亦終無殄滅之期。」
意思是倭寇所盤據的台灣確實不是中國領土,但若受此侷限,以遠洋為藉口而不出兵進剿,則倭寇永遠無消滅之時。可以看到台灣確實不是中國(大明帝國)領土。
以國際法法理視角來看,東寧王國時期不叫做明鄭時期,鄭氏來到台澎是建立一個國家,並且實質掌控與治理西半部的土地及人民,鄭氏並沒有延續大明帝國的律法,依據覆滿清官員孔元彰函,鄭經回應大清帝國招撫,皇帝鄭經表示:
「東寧遠在海外,非居版圖之中,王侯之貴,吾自所有,衣冠之盛,不輸中土……」
意思是東寧王國在海外,其所在地(台灣)並不屬於大清帝國領土。王侯的貴重財物是屬於我們自己的,衣服帽飾的華麗美觀不輸中國,可以看出東寧王國所在地(台灣)並非大清帝國領土。
「台灣」的地理位置,應該是什麼?
一般來說大家討論台灣地理位置會有以下幾種定義:
1. 最廣義:是以中華民國政權現在所管的台灣、澎湖、金門、 馬祖、附屬島嶼,還有現實上由中華民國控制的地方,譬如說東沙群島、太平島這些,都算在裡面
2. 廣義:就是台灣島、 附屬島嶼,還有澎湖群島。
3. 狹義:是台灣島、還有附屬島嶼。
4. 最狹義:是台灣島而已。
基本上我敘述時說的「台灣」是指廣義範圍台灣島跟附屬島嶼,還有澎湖群島。但為了怕說明不詳細我才會打出「台澎」,也是有包括附屬島嶼,是指經過被割讓給日本、曾經是日治時期的領土。
那為什麼不包含中華民國主張的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太平島?先說一下台灣的歷史。
東寧王國由鄭成功建國,以當時國際法來說是具有主權國家法人格。東寧王國向大清投降,整個國家滅亡,大清後來選擇兼併其領土,雙方並沒有簽條約移轉領土主權。大清取得東寧原有領土主權是透過兼併(annexation),不是透過領土割讓(cession)。
1772年的時候,大清帝國所控制的範圍,其實就是當初從鄭氏建立的東寧王國,所拿到的領土主權,台灣島西半部跟澎湖。
1895年大清帝國依《馬關條約》將台澎割讓給日本,其實只能給出大清帝國有掌控的領土主權(台島西半部+澎湖)而已。
《馬關條約》有中日英三個語言版本,當時有簽署但書就是若日後有爭議必須審視英文版。領土的權利名義(Territorial title)是指可以據以取得領土主權的法律根據,例如無主地先佔(occupation of terra bullies)、割讓(cession)等等。《馬關條約》英文版是直接提到永久割讓完整主權(full sovereignty)),將台灣島以及其附屬島嶼(The island of Formosa, together with all islands appertaining or belonging to the said island of Formosa)跟澎湖群島(The Pescadores Group),完整主權全給了日本,包含領土主權以及領土上的住民。
日本為了全島控制開始武力擴張到東半部,在當時的國際法背景是允許武力擴張的,日本執行「五年理番計畫」,是直到1915年才全島統一治理完成,台灣島整個島的主權才真正歸屬於單一的國家,故大日本帝國是有史以來第一個取得台灣島全島主權的國家。
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因美國投下的原子彈,宣布對同盟國無條件投降。1945年9月2日大日本帝國簽署停戰協定性質的《降伏文書》正式終止戰鬥。
雙方停火之後,接下來就是要進行軍事佔領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戰勝方盟軍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穩定。
如果說戰勝方他沒有辦法去控制戰敗方的領土的話,那戰敗方在他的領土裡面,如果還是有人想要再繼續滋事,就會繼續開戰,那戰爭是不會結束的。
因此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簽《降伏文書》之後 ,同一天盟總就發這份《一般指令第一號》要日本發布這份指令中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主要針對的是軍政及民政機關(軍隊、政府機關、地方政府等)。《一般命令第一號》是盟軍交給日本政府向日本軍隊發布的命令,只是內含盟軍受降分區佔領的安排內容。
(《Directive No. 1》的內容是指示日本發布 《General Order No. 1》;《General Order No. 1》是《Directive No. 1》的附件。簡而言之就是《Directive No.1》寫了:這份《General Order No. 1》你給我公布出去。)
1945年9月2日中華民國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代管台澎,是代表盟軍的身份而非中國國家身份,依照這授權可以軍事佔領治理台澎,中華民國政權為了佔領代管台澎所成立的盟軍佔領代管機構就是「行政長官公署」。
這時候台澎領土還是屬於戰敗國日本的,台澎領土上的住民是日本國籍,並不會因為中華民國片面賦予領土上的人民中華民國國籍,而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1951年9月8日二戰結束簽署《舊金山和約》,中國主權國家的國家代表,不管是中華民國政權也好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也好,都沒有參與《舊金山和約》,但是日本與48個國家有簽,他們的安排就是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沒有指定歸屬對象;中華民國在《中日和約》裡面,也承認了這件事情,表示說:「日本放棄台灣跟澎湖主權、沒有指定歸屬 」對象這件事情。《開羅宣言》的三個當事國美國、英國跟中國,這三個國家都接受了,都接受了接受了《舊金山和約》裡面的安排。
所以從《中日和約》生效那一刻開始,《開羅宣言》裡面關於「台灣跟澎湖的主權」,在日本投降後要移轉給中華民國這件事情就等於是不存在了!因為已經有新的約定,新的約定就是:「日本放棄主權、沒有指定歸屬對象。」這就是《開羅宣言》的三個國家中英美他們都承認這件事情。
當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正統政府,《中日和約》變成為法律上「停止適用」狀態,因為中日和約當時是跟中國代表政府中華民國政權簽署,中日和約內容有寫本約適用對象是中華民國政權,適用範圍有實質治理的領域。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十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所以當《中日和約》在日本轉承認PRC為中國代表政府時,這份和約適用對象跟範圍就實質上停止適用了。因此台灣人去日本,在入境上填寫欄位:國家/地域Taiwan就可以。
至於《馬關條約》廢止了也不會讓台澎主權回歸給中華民國,在1964年02月29日,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在日本國會已說明過,他表示:因為割讓條約是一次性執行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從這個脈絡來看,中華民國在台澎只有治理權
回顧過去的歷史,可以看到金門跟馬祖在歷史上從來沒有「被割讓」給其他國家過,所以金門跟馬祖從頭到尾都是中國的領土(所以金馬人美簽上面顯示China),東沙群島也是一樣始終是中國領土。
但是像太平島的部份,它是南沙群島中的最大島。南沙群島是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裡面它有放棄主權的部份,所以太平島在國際法上,它是屬於主權未定的地方,跟台灣澎湖是一樣的歸屬未定的狀態。
總結,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主權國家裡的政權,它能夠合法治理的是金門、馬祖,以及中國大陸、港、澳,這都是屬於中國領土,中華民國政權現在實際上有治理的中國領土是金門、馬祖。
而中華民國課本沒教的是,台灣跟澎湖是原本的殖民地(日治時期),中華民國政權依照盟軍的授權成立了盟軍佔領機構,代表盟軍去治理這個地方,只有治理權沒有台澎領土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