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延長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時效 並非對症下藥

【綜合報導】 曾獲資深優良教師獎的國小張姓教師,爆出曾連續性侵女學生長達兩年以上的時間,經追查之後,竟更查出多達十多名受害女學生,且令人憤怒的其中有人早在二十年前就遭狼爪,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已罹於追訴時效,因此有團體呼籲政府應檢討並修正兒少侵案件的追訴期計算方式,以及對隱匿者訂出罪責。對此,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常務理事劉邦繡教授認為,訂定追訴權時效的目的,是為確保降低證據滅失的可能性,被害人越晚舉發對重建現場的困難度越高,被害人的記憶也就越模糊,因此延長追訴期間,對防制防狼師性侵學童恐怕並沒有實質意義,檢討性侵犯追訴期聲浪而修法似無必要性。

    權治會常務理事、中信金融學院法律系主任劉邦繡教授指出,刑法第222條的「強制性交罪」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4之1條的「強制猥褻罪」也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猥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現行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訴權都是20年,追訴時效已經很長。

    劉邦繡進一步指出,從性侵害案件本質上在蒐證方面就比較不容易,何況是多年前的性侵印象,追訴時效並不是問題所在,性侵犯罪態樣很多,刑法只能就刑度來規範追訴權,重點是被害人拖的時間愈長,現場重建愈困難,記憶也愈模糊,證據滅失了,法院定罪是要依據證據裁判的。其實性侵案被害人要能提起勇氣出面揭發並報案,才能讓檢警蒐集足夠明確的證據,將色狼繩之以法,因此延長追訴期間,對防制防狼師性侵學童恐怕並沒有實質意義,檢討性侵犯追訴期聲浪而修法似無必要性。

    至於犯下兒童少年性侵害的行為人,應終身不得聘任教師,是避免再有被害人受害,是可行且適當,也是政府應該嚴格遵守及執行。此外,為了避免性侵案被害人長期受害,對於兒童青少年身體自主、保護等相關教育及宣導,健全被害人第一時間求助管道,更是各級政府、學校應該努力的工作,絕而不是修法延長刑法追訴時效,是否因為社會關注了何種型態的犯罪就應取消追訴期嗎,「但這事不能民粹。」想靠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警的偵查機關事後,綿綿無盡期的追訴狼師性侵害犯罪,終究就是一場空。

    劉邦繡最後表示,有認為刑法應增訂對兒童性侵者之罪責,以及刑法關於對兒童性侵害之犯罪行為,應增訂追溯期之例外規定,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並訂溯及既往條例,恐怕是不可行。至於教師法應修訂隱匿校園性侵事件者,經調查屬實,應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也是株連過廣,這豈不是像當年威權時代白色恐怖時期,所謂的知匪不報與匪同罪的不當連結規定復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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