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模糊反給中國機會 法律戰3原則朝統一目標邁進

2003年12月,中國共產黨(中共)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把「三戰」正式納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而「三戰」為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的統稱。香港大學講師魏斯特和兼任助理教授殷席薩發布研究報告直言,中國的法律戰是利用台灣國際地位的不確定性,以此達到統一目標。

魏斯特(Michael J. West)與殷席薩(Aurelio Insisa)分別在香港大學法學院及歷史系任教,他們針對中國對台灣進行法律戰(lawfare)的研究報告,5月30日在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 University of London)主辦的《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刊出。

報告表示,若只從政治作戰、銳實力及武器化互相依賴度等框架思考,無法看到中國對台灣進行「統一」工作的全貌,而中國對台灣的多面向戰略應被理解為混合影響力(hybrid influencing),其中法律戰是基礎要素之一,且最大程度能不用開戰就達成統一台灣目標。

報告提到,關於中國法律戰的研究多數聚焦在南海及東海議題,或是對自由民主國家的混合威脅,因此他們透過分析主要文件和半結構性重點訪談,提供這方面的新研究案例。殷席薩與魏斯特直言,基於在國際法上的模糊地位,台灣本身對中國的混合影響力,尤其是法律戰方面天生就脆弱。

報告稱,台灣地位是1945至1949年中國內戰留下的問題,且交戰的中國國民黨和中共沒有締結和平條約,導致台灣主權歸屬沒有獲得根本解決。他們認為,今日的台灣具備199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所提的國家要素。

台灣地位模糊反給中國機會

報告指出,日本向時任中華民國(ROC)總司令蔣介石投降時,同意依據《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把台灣和澎湖歸還ROC,可是1951年和同盟國簽署的《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San Francisco)中,日本沒有表明要把台澎主權還給誰,導致台灣地位懸而未決。

「做為國際法問題,國家地位不能單由分析聯合國成員身分和外交承認定案」,殷席薩及魏斯特寫道,現代法學理論已取代19世紀的國家構成理論,即實體(entity)透過法律運作來做為國家,無須任何形式的承認,「只是這2者都不是台灣問題的決定性理論」。

魏斯特和殷席薩認為,最多只能把他國承認視為做為國家的證據,而非必備條件,因此對於邦交國日益減少的ROC來說,上述2種理論都能提出論證。另外,台灣持續以法人身分,參與22個國際組織,並和逾140個國家發展關係。他們亦稱,若適用自決原則,台灣不太可能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魏斯特與殷席薩表示,台灣從未被PRC治理,且70年的實質獨立領土治理經驗,可說是傾向於建立獨立的台灣民族,因此要交由PRC治理,需要得到2300萬台灣人民的同意。他們說,已故國際法大師、國際法院前法官克洛福(James Crawford)的說法可最佳地總結台灣地位。

克洛福在其著作《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表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它仍然沒有明確主張它與中國分開,也沒有被承認為一個不同於中國的國家。」報告稱,台灣地位的不確定性,反而製造戰略競爭機會。

2023年3月29日,反對台灣獨立的抗議者在蔡英文預計下榻的紐約酒店外抗議。(美聯社)
2023年3月29日,反對台灣獨立的抗議者在蔡英文預計下榻的紐約酒店外抗議。(美聯社)

2023年3月29日,反對台灣獨立的抗議者在蔡英文預計下榻的紐約酒店外抗議。(美聯社)

中國對台法律戰3大原則

殷席薩及魏斯特說,美國對於法律戰的概念是已退伍空軍少將鄧拉普(Charles J. Dunlap Jr.),於1990年代晚期至2000年代初期引入,且他所創的「法律戰」一詞,具體化美國對後冷戰時期的敵方在不對稱衝突中,操弄國內和國際法規的擔憂。

中國對法律戰的概念最早可回溯至1999年,時任中國空軍大校王湘穗及喬良在其著作《超限戰》中提到,法律戰是「把握先機創立規則」的衝突型態,這與鄧拉普所提出的關切相呼應。根據報告,受訪的台灣國安會情報分析師及高階成員認為,雖無證據顯示「三戰」是解放軍教條,但台灣外交部門如此看待。

受訪者提到,台灣自2006年首次發布《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書》至今,「三戰」在此報告書被提及的次數已有16次。殷席薩與魏斯特稱,中文圈把法律戰定義為「法律威懾、法律攻擊、法律反擊、法律約束、法律保護」,但西方學者的解讀是,在國內、國際及戰爭等法律各方面面確保優勢,使對手失去正當性。

部分美國分析則強調,要用「法律分層」(legal layering)、「輪換論證」(rotating argument)及通過國內法規,來證明中國意圖改變現狀的「合法表象」。報告表示,不應過度強調上述三者論述的差別,因為「三戰」的概念最好被視為具增校作用,且其目的為保護國家利益,所以在和平時期也能進行。

魏斯特及殷席薩把中國對台的法律戰統整成3個原則,包括把兩岸關係重訂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內部爭議,而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2012年發布有關對台宣傳正確用語的建議中,表明此框架,成為最明確的原則。從法律面來看,這讓中國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討論台灣議題時,能保有否決權。

聯合國安理會(AP)
聯合國安理會(AP)

聯合國安理會(資料照,AP)

把兩岸定位內部從屬關係

《聯合國憲章》第27條規定,當涉及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時,該國在相關爭議的表決中應棄權,但依據1982年福克蘭群島戰爭先例,中國成功把台灣議題當成內部爭議,就能在聯合國安理會討論授權軍事介入或制裁時動用否決權,同時挫敗台灣夥伴和盟友軍援的合法基礎。

報告直言,依據國際法的不干預原則,軍事援助必須是應合法政府要求,否則此援助就是錯誤行為,而國際法對此錯誤的糾正方法相當廣泛,且若援助超出「軍事攻擊」門檻,中國可啟動自衛權,反而提供更致命的選擇。中國2022年6月稱,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此意圖超出意識形態和政治修辭範圍。

中國對台法律戰的另2個原則,分別是消除ROC的外交承認,並排除其參與國際組織,以及圍堵和消除台灣行使自決權利。報告說,雖然國家構成理論已過時,但中國學者仍相當依賴此理論。至於圍堵自決權,中國針對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要推動獨立公投,於2005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

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明文:「『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殷席薩及魏斯特認為,上述條文也是扭曲美國《台灣關係法》第3條有關協助台灣防衛能力的反應,而中國把該法視為對抗其的法律戰。我國於2006年發布的首份《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書》中,就把《反分裂國家法》視為全方位法理爭奪的基礎,旨在「消滅」ROC的「存在事實」。

2022年10月1日,台灣人民共產黨在台南市的辦公室,外頭還有寫著「九二共識30週年紀念」的標語。(美聯社)
2022年10月1日,台灣人民共產黨在台南市的辦公室,外頭還有寫著「九二共識30週年紀念」的標語。(美聯社)

2022年10月1日,台灣人民共產黨在台南市的辦公室,外頭還有寫著「九二共識30週年紀念」的標語。(美聯社)

中國視九二共識具約束力

報告說,隨著馬英九政府上台,與中國恢復接觸,中國改採經濟治國方略為核心的模式,逐步縮小台灣選民和政治參與者可用選項,不過在太陽花學運爆發後,中國再度調整策略。此外,位於福建的解放軍311基地,被傳任務之一是產製對台灣大眾進行宣傳的媒體內容。

報告稱,心理戰和輿論戰是伴隨法律戰及經濟治國方略進行,且在兩岸經濟整合後,出現有利於中國的資訊基礎,台灣媒體生態中的錯誤資訊和廣告也增加。報告提到,中國在推動經濟治國方略和輿論戰的同時,並未放棄法律戰,因其想藉由「九二共識」把兩岸關係框住為中央和地方政府關係。

殷席薩和魏斯特直言,九二共識並無法律意義,但中國把其視為具約束力的雙邊條約。我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分析師告訴他們,2005年時任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和時任中共黨總書記胡錦濤會面後,曾提案要把九二共識立法,此舉被視為法律戰行為。中國也藉由承認九二共識與否,決定是否讓台灣參與國際。

2018年,中國發布惠台31條措施,但兩岸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所以這些措施可能違反WTO規定。報告指出,為了填補現行法規中的漏洞,蔡英文政府2019年修改「國安五法」,因為根據ROC憲法,PRC不被視為個別國家,有些罪行不適用於中國大陸。

報告總結,該研究發現法律戰已融入軍事思想中,且隨著戰略擴大,會有軍方以外的外交機構官僚行為者加入,且形態與混淆邏輯的「軍民融合」模式並無不同。他們直言,愈來愈武斷的中國正加大努力,不與美國和其盟友發生軍事衝突的情況下統一台灣,透過「三戰」來「不戰而勝」的誘惑只會更大。

更多風傳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