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櫻花公司觸犯公平交易法遭重罰120萬
公平會委員會議今天重罰台灣櫻花公司120萬元,主要是因為它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櫻花牌產品的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影響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公平會除了重罰120萬,也要求台灣櫻花公司立即停止這種違法行為。(張佳琪報導)
知名品牌櫻花牌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遭公平會重罰120萬。公平會是接獲檢舉立案調查,發現台灣櫻花公司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產品,並將商品賣斷,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台灣櫻花也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尤其在104年及105年的合約內容,明確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約定與處罰的相關規定。
公平會查出,有網路賣家的經銷售因售價低於櫻花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的價格,遭下架處份。公平會副主委邱永和表示,這種限制經銷商轉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能力的行為,會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已經觸法,考量台灣櫻花公司的營運規模及影響層面,因此罰款120萬。邱永和說:「因它有一定市場力,營業規模、銷售較大,受害的經銷商會比較大」。
公平會同時要求台灣櫻花公司必須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
(圖:取自公平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