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演藝之父」性騷擾案上訴駁回 許博允遭判刑3個月

被藝文界尊稱為「台灣演藝之父」、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被控5年前擔任北市府顧問時,涉嫌對一名翁姓女聲樂家毛手毛腳並藉機強吻,許博允堅決否認,台北地院經審理認為確有其事,2016年7月一審依性騷擾罪判許3月徒刑,許繼而提出上訴,7日遭高等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關於此案的「性騷擾申訴案決議書」中指出,翁女指稱2012年8月27日晚間約9時,許博允現身台北市立交響樂團的排練現場,和她攀談時做出撫摸她手臂的舉動。排練結束後,許博允邀團員餐敘,又在餐廳外趁機摸背。

翁女表示,當下只能隱忍並設法閃避,後來到PUB續攤,開車時許又多次假借指路,沿路撫摸她的手臂、肩背。在PUB裡她向許敬酒,卻被許突然親吻嘴唇,令她十分反感、難過。翁女表示,事後她連開合嘴巴都覺噁心,身心飽受煎熬,體重驟降了8公斤。

全盤否認犯行 許博允召開記者會稱翁女挾怨報復

對翁女的指控,許博允全盤否認。他宣稱在翁女車上用手指路,並未碰觸翁女身體,在PUB也沒親吻翁女嘴唇,僅於相互敬酒時禮貌性輕碰臉頰。事件爆出後,許和翁女各自召開記者會,翁女表示,很難過自己沒能當場揭發許的惡行,許則堅稱遭誣,指翁女求他推薦出國演出遭他拒絕,因此挾怨報復他。

法院多次傳喚證人、反覆查證,最後認定翁女所稱在樂團排練時遭許摸手臂、在餐廳外遭許摸背,都沒有目擊證人,證據不足,但許在車上碰觸翁女、在PUB親吻翁女,因有多人目擊且細節一致,足以佐證翁女的指控。

「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 許博允遭判刑3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許身為音樂界前輩,在業界地位舉足輕重,本應潔身自愛、謹言慎行,竟不知檢點,為逞一己私慾,逾越兩性身體正當分際,顯然不尊重他人身體隱私與性自主決定權,且犯後矢口否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許博允後提出上訴,堅不認罪,並聲稱翁女「散場後還跟我擁抱道別,可見我沒有性騷擾,一審法官不採信對我有利的事證」,高等法院二審於7日上午做出裁決,駁回上訴。

此外,許博允因本案於2013年2月,被台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許提起申訴、再申訴與訴願都被駁回,改打行政訴訟喊冤,主張台北市府性防會調查偏頗,要求撤銷「性騷擾事件成立」的決議,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年1月判許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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