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選擇-全民稅改方案如何更上層樓?

工商時報【孫克難中華經濟研究院諮詢委員,前研究員】 醞釀多時的所得稅改革方案,在「前瞻計畫」第一期特別預算通過及內閣改組之際,財政部就迫不及待地提出,預估稅收淨損失約60、70億元,期能促進稅制合理化,降低徵納成本,營造具公平、效率的租稅環境。 此次稅改方案之主要內容,包括取消設算扣抵兩稅合一制、大幅拉近內外資稅負差距、提高留才攬才誘因、降低未分配盈餘稅負、獨資合夥不課營所稅,以及提高薪資、身障、標準扣除額等。其中各項扣除額的提高,看似數百萬戶雨露均霑,然在累進課稅下,仍然是高所得者獲利較大,卻是每次稅改必要配套;未分配盈餘稅降低,換取營所稅率提高,取消獨資、合夥營所稅,產業界仍有不同意見,但大致上也算衡平。故而號稱「全民稅改」的方案,理應予以肯定。懸而未決的,則是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的選擇,值得進一步探討。 針對股利所得課稅方式,財政部提出甲、乙兩案。甲案為「部分免稅、合併計稅」,即股利所得37%定率免稅,其餘63%併入綜所稅計算;在外資股利扣繳稅率由20%提高至21%下,使得內外資稅負差異從16.08%縮小至3.36%。乙案為「定額免稅、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選一;前者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給予8.5%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後者則以26%單一稅率、分開計稅申報;內外資稅負差異將縮小至4%。然而甲、乙兩案孰優?仍應慎重評估。 甲案屬股利部分免稅法,稅制相對簡單便民,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的交易成本,相對又能維護稅制完整及量能課稅精神。乙案雙軌稅制相對複雜,且會加速破壞綜所稅制的完整性。然在稅負公平上,甲案是按比率減稅,但對舊制原本可退稅的小股東可能失去抵稅權;乙案雖能對低所得者定額免稅,卻可能大量製造人頭戶來免稅,高所得者又因採分離課稅而大幅減稅,相對使得中產階級稅負提高。因此,兩案在稅負公平上孰優,並不能鐵口直斷。雖然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可增加稅收532億元;然就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言,兩案的稅收損失並不相同,甲案預估一年稅收損失589億元,乙案則是599億元。為期稅收損失能在更公平基礎上比較,故建議將甲案的股利免稅比率由37%提高至40%,如此將使內外資稅負差異縮小只剩2.4%。 筆者贊同甲案之股利部分免稅法,並期待建立更一般化的股利比率免稅制度。此種制度基於稅負公平、經濟效率、租稅收入等目標及不同權重考慮下,可同時決定綜所稅最高稅率與股利免稅比率的適當組合,且兩者呈現正向關係:若綜所稅最高稅率高,則股利免稅率就高;反之,若綜所稅最高稅率低,則股利免稅率就低,甚至不予免稅。 進言之, 此法允許股利所得以一定比率r,免納入綜合所得累進課稅,且0%,r,100%。若此一股利免稅比率r=100%,則為完全免稅法(例如新加坡採此制);若r=50%,則為半數免稅法(部分OECD國家及歐盟許多國家採此制);若r=0%,就為兩稅獨立課稅法(即台灣1989年以前舊制),均可作為本方案的特定情況。 在既定的稅收損失下,如前所述,設定r=40%做為股利基準免稅比率,並允許有調整空間,訂定在所得稅法中。在此課稅基礎上,若是社會要求租稅公平正義的壓力大,免稅比率可以降為r=30%或r=20%等;若是為了改善投資環境,且與國際接軌,r可以提高為50%。且可事先予以法則化,在經濟不景氣時,免稅比率可在基準比率上適度調高,作為反經濟景氣循環的工具。 本文所謂「一般化」的股利比率免稅法,其特性是免稅比率必須與綜所稅最高稅率做密切、適當的連結。在財政部推動的「全民稅改方案」中,本文建議免稅比率訂為40%,並可立法授權提供因應未來變局的適度調整空間。美國總統川普即將推動稅改,其中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極可能降至33%。在大國引領稅改風潮之示範作用下,我國綜所稅率若有跟進調降的壓力,此時免稅比率就可相應大幅調降,甚至兩稅完全獨立課稅(即股利免稅比率r=0%),此時充其量股利與利息所得共享27萬元的投資儲蓄特別扣除額。基此,使得所得稅制能夠更具彈性的因應國內需求及世界稅改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