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永不妥協 RCA工傷案判賠262人5億多元確定

訴訟過程猶如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翻版的史上最大工傷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求償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死傷的262人新台幣5億元確定,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另將其他246人發回更審,全案部分確定。

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中央社/資料照)

判賠確定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關於舉證責任、揭穿公司面紗、請求權時效等認定,使本案成為法院首度在工傷案中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確定案件。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

一二審都認定,RCA等公司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還以遭污染的地下水做為飲用水、洗澡水,導致員工吸入高濃度有害化學物質,與員工罹癌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等3家公司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6445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改判RCA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4家公司,賠償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本案屬化學毒物污染的大型職業災害案件,損害往往須經長久累積才顯著,被害人只須證明損害與RCA等公司間的因果關係有相當合理程度蓋然性即可。

最高法院也肯認二審採用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為RCA及其幕後的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GE),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時效抗辯,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都在RCA及其母公司掌握,難以期待受害員工能夠及時行使權利,不應該被評價為權利睡眠者。

最高法院指出,RCA等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也未告知化學物質毒害,甚至掩藏相關事證,並惡意規避債務,也不提出相關資料供環保署調查,影響被害人求償,RCA等公司的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不得拒絕給付。

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1970年,美國無線電(RCA)公司在桃園及竹北設廠。

–1986年,桃園及竹北廠被美國奇異公司合併。

–1988年,湯姆笙公司併購桃園及竹北廠。

–1992年,湯姆笙出售桃園廠給宏德、竹北廠給中國電器優志旺公司。RCA正式關廠。

–1994年6月,前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檢舉此污染事件。污染案首度被揭發。

–1998年,RCA廠區受污染之地下水證實無法整治。RCA員工揭發罹患癌症事件,成立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行政院成立「RCA跨部會專案小組」。

–2001年1月,行政院專案小組解散。自救會在工傷協會成員陪同下,到行政院抗議、到立法院陳情、到外交部陳情。義務律師團正式成立。

–2002年2月,義務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對RCA公司資產假扣押,但發現RCA公司已於1998年將近28億元存款資產匯出海外。RCA公司於台灣形同脫產。

–2002年5月,自救會與工傷協會到美國拜訪美國勞工部、國會議員、美國總工會、GE 工會、環團等尋求支持。

–2004年4月,自救會以「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委任律師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2005年3月,台北地方法院以自救會尚未為法人登記,不具有法人格,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

–2005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仍以自救會未依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為由,以程序理由駁回上訴。

–2005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審僅以程序理由駁回自救會之訴,且該程序要件在法律上可為補正,因而認定原審判決不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2006年3月,台灣高等法院以台北地方法院94年程序判決駁回自救會之訴不當,將案件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20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集體訴訟;並追加美商奇異公司及湯姆笙集團為本案被告。

–2009年1月,台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傳訊自救會首批證人黃春窕及秦祖慧到庭作證,以向法院說明RCA確有違法事實。

–2014年12月,台北地方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以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5億6445萬元。

–2015年11月27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法扶及自救會指出,另有1025名被害人及家屬加入求償行列,追加求償55億元,求償總人數達1554人,總金額達82億元。

–2016年4月21,最高法院認定自救會追加1025名被害人及家屬求償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定讞。

–2017年7月27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2017年10月27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RCA以及旗下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2018年6月21日,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宣判,死傷的262人獲賠5億多元確定,其他246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