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華爾街之狼吸金案 藏鏡人判8年定讞

台版「華爾街之狼」兆良科技案,兆良負責人羅栩亮(中)與盤商黃泳學涉非法吸金,羅栩亮7年前搭機返台遭調查局幹員拘提到案。(本報資料照片)
台版「華爾街之狼」兆良科技案,兆良負責人羅栩亮(中)與盤商黃泳學涉非法吸金,羅栩亮7年前搭機返台遭調查局幹員拘提到案。(本報資料照片)

被稱為台版《華爾街之狼》的兆良科技吸金案,兆良負責人羅栩亮與盤商黃泳學,當年吹噓與歐洲醫材大廠合作,還找來斯洛伐克駐台代表站台,以「印股票換鈔票」非法吸金2億多元,繼羅栩亮判刑7年半確定後,最高法院15日依違反證交法將黃判刑8年,沒收犯罪所得4623萬多元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羅栩亮2011年間,以200萬元虛設兆良科技公司,再虛偽增資到1億元,並在黃泳學協助下,到五星級飯店舉辦記者會、法說會,宣稱公司擁有先進的生醫器材和材料開發技術,誘使投資人購買兆良股票,非法吸金2億多元。

檢調接獲檢舉後展開偵辦,發現兆良是空殼公司,沒有醫療技術或廠房,全靠虛偽吹噓、名人站台及華麗排場,詐騙投資大眾,猶如李奧納多主演的電影《華爾街之狼》翻版,偵結後將羅等人起訴。

台灣高等法院2017年,依違反證交法的詐偽罪將羅栩亮判刑7年,沒收犯罪所得7006萬元,因羅未上訴已判刑定讞。由於羅另犯公司法遭判刑確定,檢方聲請定執行報後,法官裁定兩案合併執行7年6月徒刑。

「藏鏡人」黃泳學在犯案過程中極力隱身幕後,消除自己犯罪痕跡,台北地院一審將他判刑10年,但高院更二審認為他已實際賠償部分投資人,犯罪後態度與原審認定不同,應從輕量刑。

更二審認為黃是幕後操盤手、分工角色實與主謀無異,使眾多投資人蒙受財產損失,對社會經濟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依詐偽罪判刑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623萬多元沒收,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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