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大老辜寬敏提「制憲公投」鬥法中選會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已故的台獨大老、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2020年向中央選委會提出首例「制憲意向公投」遭駁回後挑戰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1年判他敗訴。辜寬敏在去年2月過世後,他的夫人辜王美琇繼承訴訟繼續抗衡中選會。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創制是專屬立法院的職權,人民只有投票複決權,沒有投票創制權,就算提案過關也不會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今天正式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辜寬敏在2020年4月30日向中選會提出全國性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下稱制憲公投)。中選會舉行聽證會後函請辜寬敏補正,他在2020年9月4日提出補正,但主文依舊沒有變動,只有變更理由書內容。中選會審議後,認為不適格、用詞不符合規定,因此駁回該公投案。

辜寬敏打行政訴訟反制,但北高行認同中選會的主張,認為公投案和《憲法》授權制定的《全民公投法》規定不合,而且是對總統不生拘束效力的諮詢性公投,不屬於適格公投,而且主文有文義未明及有另作其他解釋的可能性,違反用詞辦法規定,2021年8月底判辜寬敏敗訴。辜向最高行政法院提上訴。

已故台獨大老辜寬敏。翻攝自台灣制憲基金會TNC臉書
已故台獨大老辜寬敏。翻攝自台灣制憲基金會TNC臉書

辜寬敏提起上訴後,已於去年2/27過世,享耆壽97歲。

最高行指出,其配偶辜王美琇之後以繼承人身分向法院具狀聲明承受本案訴訟,依法不須停止訴訟程序。不過,公投案「領銜人」身分所衍生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最高行評議後認為具有一身專屬性,依《民法》114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繼承人並不能承受該項訴訟,因此另行裁定駁回。

最高行合議庭駁回理由指出,公民投票為人民依據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等基本權利,以對國家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有拘束力意見之制度。但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在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已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解釋上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應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沒有投票創制的權限。

此外,這項公投內容不僅要求憲法機關的「總統」推動制憲程序,還要求從《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作實質上《憲法》的全盤性檢視與翻新,核屬「修憲」或「制憲」層次,不單純是《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為。因此,這項公投案根本不屬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序文及第3款所指得適用全國性公投的「重大政策」,不符合該款規定「重大政策創制」中的「創制」要件。

另外從現行《憲法》來看,總統仍只享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權限,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可以得知行政權的部分,乃是依照《憲法》第53條規定概括授予給行政院。

而且依照《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總統權限,並沒有「推動制定《憲法》」的「《憲法》權限」,也沒有所謂「《憲法》政策」或「制憲之準備行為」的權責。因此,縱使這項「制憲意向公投案」可以通過,也沒有辦法依照《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

最高行認為,中選會處分駁回「制憲公投案」,並沒有不合法,原判決維持原處分於法有據,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最高行據此駁回訴訟,全案定讞。

總統蔡英文去年出席辜寬敏追思會頒贈褒揚令,由遺孀辜王美琇接下。資料照。陳品佑攝
總統蔡英文去年出席辜寬敏追思會頒贈褒揚令,由遺孀辜王美琇接下。資料照。陳品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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