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條款新函釋 合作建商解套

財政部23日公布「台糖條款新函釋」,國營事業啟動資產活化,如提供土地給建商建屋,再採「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由建商出資一併買下國營事業所獲配的房屋,建商在出售該房地時可比照首次銷售,免適用房地合一2.0課重稅,而併入營所稅課稅20%。

2019年以來,全台房市日趨火熱,各建商紛紛搶地占商機,鎖定雙北、台中、高雄等四都精華地。加上近年全台國營事業最大地主台糖為了活化資產,設計合建分屋附買回的土地招標機制,在大面積土地難取得的趨勢下,建商樂於參與台糖合建分屋附買回機制。

然而,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後,全台數十家得標建商,依合約「附買回」台糖應分回的房地,卻因再次交易而被國稅局認定為二次銷售,依持有兩年內適用房地合一45%稅率課稅。不少建商認為,該類情況實為首次銷售,紛紛向國稅局甚至財政部提出陳情,如今終於獲得解套。

財政部官員表示,自2021年7月以來,各區國稅局皆提出類似爭議情況,為有效消除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也在23日公布最新函釋(台糖條款),自預告日起適用。

台糖條款新函釋明訂,建商只要是在2016年以後參與國營事業資產活化計畫,且契約為合建分屋附買回條款,建商以取得全部土地興建房屋銷售為目的,若交易日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後者,自即日起其銷售獲利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適用20%營所稅率,免適用房地合一2.0稅率,亦即不必課45%或30%等重稅。

另針對過去爭議案件,也就是從2021年7月以來的合作建商案例,國稅局多列為未確定案件,可適用最新函釋規定。

對企業而言,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實為一大利多。除了不會被列入房地合一2.0課重稅以外,如果該建商有過去前十年的虧損扣除額度,亦可抵減所得稅負。

依虧損扣除規定,只要符合如期申報且帳冊完備等條件,十年內的虧損額度皆可拿來抵減所得額,等於建商過去虧損情況可拿來減免其首次賣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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