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化條例》完成三讀 設安管會緊盯行車安全、明定不得裁員

台鐵邁向公司化完成最後一哩路!立法院今(5月27日)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即為台鐵公司化的基本大法。明定台鐵公司化後由政府獨資經營,並設立基金承接台鐵現行的短期債務1484億元,並不得因公司成立而裁員,且尊重現職員工要選擇公務員或為公司員工。

台鐵已有137年歷史,本質上是公營事業機構,但組織體制還沿襲行政機關,這種體制並不利於經營運輸事業。交通部在立法宗旨指出,台鐵在組織、人事、營運、費率訂定等均受到行政法規之層層束縛,自主空間有限,導致運作日漸僵化,不但影響營運安全操作效率,累積虧損也造成財務沉重負擔,無法與市場競爭。因此,先走公司化、未來再視情況釋股,被認為是台鐵現行解方。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後,交通部將擬定條例下的子法,預計在今年底前完成。交通部長王國材已喊出,盼台鐵公司能在2024年1月掛牌。

因此勞資雙方的下一個戰場是16個子法修訂。台鐵企業工會表示,目前已經在籌組團隊跟台鐵局溝通協調,重點先聚焦在員工權益、薪資福利、土地資產等三大塊先談,最快6月開始談。

台鐵公司設置條例內容

完成三讀的台鐵公司設置條例共有23條條文,內容可分為六大重點,分別為:

一、業務範圍:

  1. 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2. 台鐵公司經營鐵路客貨運輸,辦理鐵路法相關附屬事業及鐵路相關之業務。

  3. 台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4. 公司可依據業務需要提經董事會審查,適時彈性調整組織架構。同時,明定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

二、資產取得:

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使公司取得高效潛力資產,有利增裕公司營收。但屬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則「無償提供使用」。

三、債務處理:

  1. 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債務,使公司成立時短期債務「歸零」,並移入價值相當之資產,以清償債務。

  2. 政府承諾每年應支付因舉債所衍生之債務利息,皆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四、員工權益:

  1. 保障:(1)現職台鐵員工若具公務員資格,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餘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2)台鐵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3)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台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2. 身分:具公務員資格的員工在轉任公司後,不會喪失資格且可續任到退休外,另也得以其意願於5年內選擇改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若想轉任也可以。

  3. 福利:提撥職工福利金。

五、政府協助:

  1. 台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2. 為使台鐵公司能穩健發展,由政府提供優惠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3. 由政府補貼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使公司得以企業經營同時能善盡社會服務責任。

六、法令鬆綁

  1. 鬆綁《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

  2. 公司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迅行變更,另適度減輕台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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