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出軌/政院推修法 過失致人於死最重判10年

釀49人罹難的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日前偵結,由於過失致死罪最重只能判5年、肇事逃逸判刑7年,都遭外界質疑刑責過輕。行政院會預計明(22)日將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過失案件,最重可判處10年徒刑。(李人岳報導)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政務委員羅秉成21日審查法務部提出的修正草案,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重大且導致3人以上死亡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針對翻覆或破壞火車、電車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次修法也依不同要件加重刑期,如果致人於死將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如果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修法預計送交22日的行政院會討論,如果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不過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未來三讀通過後將無法適用這次太魯閣號事故。

羅秉成強調,這是從重大事件中發現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並且對法條加以補強,但也不能因為個案就破壞法制的精神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