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弊案 前副局長鍾朝雄等7人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前台鐵副局長鍾朝雄等7名台鐵人員,被控藉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等案收受性招待等不正利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處鍾5年6月徒刑,其餘6人處4年10月到14年徒刑不等定讞。

其中,案發時擔任台中工務段副段長的鄭文忠接受飲宴或有女陪侍的花酒等招待多達103次,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是被判刑最重的台鐵公務員。

全案發生於民國99至101年間,涉弊的標案包括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50kg-N鋼軌、50公斤枕型道岔、50公斤伸縮接頭、UIC60鋼軌彈性基鈑、站場更新工程、大甲等車站無障礙電梯工程等案。

鍾朝雄在擔任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總工程司期間,接受履約廠商提供的不正利益,到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作樂之際,與廠商洽談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案違法轉包一事,隨後退回簽呈,延誤處理公務,使廠商違法轉包未獲適法處置。

鄭文忠等6人則分別或共同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性交易、無償提供名車使用等不正利益,協助廠商順利通過得標、延展工期、驗收。

因此,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等罪,判處鍾朝雄等7人有罪。

鍾朝雄等7人提起上訴,辯稱並非公務員。但最高法院認為,鍾朝雄等7人屬於授權公務員,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梁君棣)1071031